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04 生成日期: 2023-07-20
文       号: 白政办发〔2023〕63号 关键字: 地名,命名,名称,部门,更名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7-20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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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和各级关于加强地名规范管理的有关要求,更好适应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进一步推进全区地名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更好发挥地名在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品位、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以及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留住记忆乡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理顺地名管理体制

(一)明确地名管理范围。本《通知》地名管理范围包括全区所有人文和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具体包括:山、湖、河、湾以及丘陵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区、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城镇、自然村落、农林牧场等居民点名称;城市公园(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名称;城市道路、街、巷等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包括住宅楼、商业楼、商住综合楼,含楼门牌号码)名称;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交通运输(主要包括:码头、渡口等水上运输设施;高速公路、国道、长途客运站等公路运输设施;铁路车站、铁路线路、地铁站等轨道交通设施;机场等航空运输设施;桥梁、隧道、地下人行通道等交通运输附属设施)、水利(包括水库、排灌设施、堤堰、运河等)、电力(包括发电站、离变电站等)、通信(包括卫星地面接收站、通信基站等)、气象(观测站)等设施名称;以及广场、体育场、纪念设施、遗址、文物古迹、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其他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

要重点加强城乡(含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道路、街、巷和居民住宅区、楼宇(高层建筑或大型建筑物)以及桥梁、公园、广场等名称命名更名的申报、论证、审核、审批和备案公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等地名文化保护与传承,编制地名方案、地名信息化建设、标准地名使用以及城乡门楼户牌号等地名标志的编码设置与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准确把握地名命名原则。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作为地名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历史、地理和文化特征,注重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一地一名,名实相符,含义明确健康,不违背公序良俗,用字、读音准确规范,避免使用同音字和生僻字、歧义字。

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应尽量保持不变,沿袭旧称继续使用,确需新命名的自然地理实体,采用所在地名称或当地有名的地名,也可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城市道路的专名要注重城市文化挖掘,从各区域的特点和实际进行采词,体现本区独有的地方特色。在历史地名和历史文化背景丰富的区域,宜优先使用历史文化词源作为专名。具体命名方案应根据各地域实际情况在地名详细方案中研究确定。城区内跨街道的同一道路一般采用同一名称。

综合公园、社区公园的专名应首选所在地周边的自然地理实体或标志性地点命名。动物园、植物园的的专名应根据级别取其所属行政区或机构专名派生命名。其他专类公园的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或根据功能命名。

住宅区、楼宇的专名应当与建筑物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环境相一致,做到名实相符。不使用含义、类型、规模方面刻意夸大和随意使用国际的地名;不使用外国人名地名、外语词及其汉字译写形式的地名;不使用怪诞离奇、地名用字不规范、含义低级庸俗、非文字符号或带有浓重封建色彩的地名;不使用本区域已有地名或者同音的地名。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属旧城(村)改造的,原则上沿用原名称,传承地名文化。

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乡、镇名称,同一个区级行政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同一个建成区内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和街、路、巷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重音。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不以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以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不以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作地名。

不得以国内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历史文化遗产遗址、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划专名。

    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路、巷名称命名。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港、台、站、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隧道、水库(坝)、灌渠等交通、水利、电力设施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地名统一。

桥梁的名称由住建、交通和市政等主管部门根据桥梁的设计功能、规模和特点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作为通名。

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和名称的使用,应当符合《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条件和功能。

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其他公共设施的命名按照公共设施的功能、作用、类别,采用专用地名分类定名,如公园、广场、地下通道等。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名命名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三)严格地名审批权限。各类地名命名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区划管理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村(居)所在地、自然村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区民政部门征求市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城乡街、路、巷的命名、更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乡镇、街道或者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区民政部门征求市级民政部门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已建或新建的住宅区、楼宇、广场等其他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各种建筑物(群)的名称,已建或已使用没有正式履行命名手续名称的,由产权人(或所在地社区、街道、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向住建部门申报住建部门在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后进行地名更名审批,新建的由产权人(或项目承建单位,所在地社区、街道)在向发改、住建部门办理项目备案、立项或施工许可审批前,向民政部门办理标准地名核准手续。

市内跨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山、河、湖(包括戈壁、沙漠、草原、滩)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由相关县(区)政府联合或分别提出意见,征得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区内跨两个及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区民政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开发区、工业区的命名、更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民政部门的意见,由批准设立该开发区的行政机关批准。

农场、林场、牧场、油田、矿山、公园、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纪念地等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专业部门申报,征求民政部门意见后,由所在区政府或者批准该项目的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站、台、场,铁路、公路、公交车站点、桥、隧道、水库(坝)、灌渠、观测站等交通、水利、电力和气象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其主管部门征得民政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后,由其主管部门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所有单位在申报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包括拟废旧名和拟命新名的含义、来源等加以说明。

(四)从严控制地名更名。认真贯彻落实地名文化和历史地名保护有关要求,审慎稳妥做好地名更名工作。除《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和《甘肃省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甘民发201911中规定必须更名的地名之外,一般不作更改。确需更名的,要充分征求社会意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人民政府审批,并做好公告、备案和地名标志及证照更换等工作。

因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做出地名更名(二维码标准门楼牌编号变更)决定,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证照等需要作相应变更而产生的费用,要按照方便群众、不增加群众负担的原则,由相关证照主管单位申请财政承担。

(五)规范地名申报程序。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等申请地名命名、更名时应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书要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地理实体照片等基本情况和民政局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名命名更名申请报告》要根据地名类别附相应的审批表、土地所有权相关证明、单位建设方案等材料,涉及住宅小区、楼宇的,须提供业主委员会或单位意见以及同意命名的批准文件。申报地名中含有国际的,应提供国安部门涉外选址审批文件。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报。公路、车站、水库、堤坝、水闸、电站、公园、公共广场等具有重要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由建设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申报。新建道路需要命名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申请立项时向民政部门申报(城区已建成但没有命名的和乡村道路分别由所在地街道和乡镇负责申报,城区新建道路、立交桥等其他市政设施的命名由其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居民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片村的命名、更名,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区级各类经济区域、风景名胜区、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县级公路,跨县(区)的航道、锚地、水库、河堤、大中型引水工程等名称,由其主管部门申报。

民政部门和其他具有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权限的部门在接到申报单位的地名命名更名申请后,除对地名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外,要根据地名命名更名的综合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适情组织开展实地调查、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标准地名审批决定并书面送达申报单位。

(六)落实备案公告制度。区民政部门根据《条例》规定的权限受理地名备案,负责备案审查工作。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地名管理条例》条十三条第二、三、四款):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材料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3.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地名批准机关在报送备案时,原则上应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及扫描件:1.地名命名、更名批准机关出具的备案报告;2.地名命名、更名批复文件;3.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包括命名、更名的方案及理由,地理实体的位置、规模、性质等基本情况,地理实体照片);4.地名命名、更名申报主体开展的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等相关报告(因社会影响较小、与群众生活密切程度较低或不宜公开等原因未开展评估、论证、征求意见的,提交情况说明);5.列入保护名录的地名确需更名的,应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保护措施;6.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根据下列情况作出相应处理:1.报送备案主体和受理备案主体正确且备案材料齐备合规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确认书;2.报送备案主体或受理备案主体不正确的,民政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结论并出具通知书;3.报送备案主体和受理备案主体正确,但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民政部门应当暂缓备案,并书面通知地名批准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备案审查时限自收到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计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机关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民政部门向社会公告。经审查,需要补充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的,公告时限自收到补充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之日起计算。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民政部门可以与地名批准机关联合发布公告,也可在出具备案通知时明确由批准申报机关进行公告。

地名公告内容包括地名的标准名称、罗马字母拼写、地名类别、所属政区、位置描述(可根据需要公布位置示意图)、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日期等。地名公告可通过区人民政府或审核机关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地方主流媒体等多个平台发布。条件具备时,通过《中国国家地名信息库》发布。公告中不得出现涉密敏感信息。

待公告地名应按规定程序材料完成备案。主管部门应在公告前协助民政部门完成国家地名信息库中相关地名信息数据的录入更新。

地名销名后,参照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公告有关程序进行备案、公告。

《地名命名(更名)备案确认书》《地名命名(更名)不予备案通知书》《地名命名(更名)公告》按省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备案公告工作的通知》明确的模板执行。

二、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

(一)加强地名方案编制。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名方案应当以地名命名、更名为重点,包括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标志设置、地名文化保护等相关内容。

编制地名方案应当体现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科学有序,具有前瞻性。地名方案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其他专项规划涉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应当与地名方案相衔接。因国土空间规划修编、自然变化等因素导致地名方案无法正常实施的,应当修编地名方案。

(二)规范使用标准地名。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经申报、审核、批准并完成备案公告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地名通名和专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未经批准的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媒体和其他公开场合使用。

下列范围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地名标志(含门楼牌号等标准地名地址信息)、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通过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户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等各类公文、证件;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向社会公开的地图(旅游图、交通图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旅游、交通、规划等专业图书与地名相关的,要在出版前送民政部门审核地名。涉及住宅区楼宇名称的,发改、住建、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在审批有关证件时,应查验地名批准文件。

(三)严格地名标志设置。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标准地名编制标准地址并设置地名标志,全面提高地名标志覆盖率。各部门要加强地名标志设置、巡检、维护、登记等工作,确实发挥地名标志的指位导向和文化宣传功能。

行政区域界位、交会路口、城乡街、路、巷、居民区、院、楼(单元)、门(户)、村(含自然村)、工业区、开发区、旅游区、广场、公园、铁路、公路、桥梁、纪念地、名胜古迹、港、台、站、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位置应设置地名标志。其中:居住区名称标志,在居住区和主要道路公路连接的出入口设置乡镇、行政村(自然村)名称标志,在主要道路公路经过或毗邻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边缘设置街、路、巷名称标志,在道路(公路)的起止点及交叉处设置,相邻交叉处距离较长的,在中间视情况增设路名标志其他地名标志,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在适当位置设置。

行政区域标志、城乡街、路、巷和住宅区、楼宇等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工作根据工作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上报;院、楼(单元)门(户)牌等地名标志按照《甘肃省二维码标准门楼牌设置规范》由县区公安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乡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申报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专业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名意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公园、绿地、文化遗址、台站等各类专用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二维码门楼标志牌的设置要以标准地名地址名称为基础,遵循统一管理、科学编号、简洁准确、方便群众的原则。要把门楼牌设置纳入城乡建设工程实施计划,进行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门(楼)牌编码要按照民政部《地名标志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二维码标准门楼牌设置规范》要求,可采用序数编码或量化编码(距离编码),不得无序、跳号、同号。采用序数编码的,从街(路、巷)起点(东西走向的以东端为起点,南北走向的以南端为起点)起,每户(门)一号,按照左单右双的原则采用量化编码的,以街(路、巷)起点到门户中心线距离量算,每2米为一个号。增开新门、增建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及时向公安、民政部门申请设置。门楼牌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编号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设置。二维码门楼牌新增和维护制作费用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公安部门应配合检查、更换、维护,发现标牌缺漏、破损、歪斜、字迹脱落、二维码无法识别等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复或更换。

地名标志要符合国家《地名标志》(GB17733-2008)和《甘肃省二维码门楼牌设置管理规范》(DB62)要求,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简化字,禁止用外文和威妥玛式拼法拼写中国地名。

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含自然村)、工业区、开发区、旅游区、广场、公园、绿地以及自然保护区可设置特色标志,标志上的地名和罗马拼音必须符合规定。

地名标志为法定标志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和擅自设置、移动、涂改、遮盖。对未使用标准名称、样式不符合国家、省标准以及设置位置不当或擅自移动、涂改、遮盖的,民政、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要依法予以纠正。因施工确需临时移动地名标志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事前与当地民政等部门协商,并确保在工程竣工时恢复原状。  

(四)加强地名文化保护。宣传、民政、文旅等部门要建立完善地名文化挖掘、保护和建设协调机制,加强地名文化公益宣传,组织研究、传承地名文化。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进行普查,做好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制定本级地名保护名录。要按照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加强历史文化地名的保护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制度。对极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地名,争取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保护名录,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标志牌(碑)。地名保护名录中的在用地名不得更名,因特殊情况需要更名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历史地名中非在用地名,其专名可按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历史地名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拆除或者迁移的,有关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五)强化地名信息服务。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地名信息化建设部署要求,建立健全地名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大力开展以地名网站、电子地图、触摸屏等多种形式为载体的地名信息化服务,及时更新完善国家地名信息库本行政区域地名信息收集、审核、录入和标准地名信息公布,创新实践地名+文旅”“地名+商务等新时代地名服务模式,积极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准确的地名信息和文化信息,助力社会经济发展、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

三、落实地名工作责任

(一)加强党的领导。区民政局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要规范地名管理,传承、保护和弘扬优秀的传统地名文化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落实地名重大工作向党委、政府报告制度,切实加强党对地名工作的全面领导。地名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增强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加强和改进地名管理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地名工作涉及面广、群众性强、政治要求高。要健全完善政府负责、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地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综合协调作用,健全完善请示报告、调研论证、备案公告等机制,更好抓好地名命名、更名、使用和文化保护、监督检查等工作落实。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地名方案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命名等方面协同推进,合力做好各项地名管理和服务工作。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咨询和决策建议作用,建立区划地名专家库,由民政部门负责选聘、调整。

(三)注重源头治理。坚持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的通知》和《甘肃省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工作实施方案》规定,加强地名命名前置审核审批。今后,凡新建、改造、拆迁安置的住宅区、楼宇以及需要命名的房地产开发和城市道路、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等具有地名意义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项目法人)在向发改、城乡规划、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申报立项、规划、建设前,必须将拟用建设项目名称向民政部门办理名称登记核准手续,确保各类项目从一开始就使用依法依规确定的标准名称。

(四)严格监督管理。在区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要积极协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地名的命名更名、标准地名使用、地名文化保护、地名公共服务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地名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措施及时进行处置。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经审批(核准)的不规范地名的,严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加大保障力度。区政府将地名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地名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地名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抓好人员选配、业务培训等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稳定、精业、敬业的地名工作队伍。

本《通知》下发后,原《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白银区地名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白政办发〔2021104号)即行废止,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白银市白银区地名管理联席会议制度.docx

               附件2.《白银市白银区地名命名更名申报核准表》.docx

附件3.《白银市白银区道路命名更名审批表》.docx

附件4.《白银市白银区住宅区、楼宇命名更名审批表》.docx

附件5.《白银市白银区专用地名命名更名审批表》.docx

附件6.《白银市白银区二维码标准门楼牌号申请表》.docx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718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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