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10 | 生成日期: | 2023-04-28 |
文 号: | 关键字: | 维修,资金,管理,住宅,使用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关于《白银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4-28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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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及必要性 《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于2021年11月4日印发,且白银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监督职能现已下放白银区管理。为加强我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措施、细化监管内容、提高使用效率、简化审批流程,由区住建局牵头起草了《白银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依据及过程 依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甘肃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从2023年1月开始,通过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和使用开展调研,结合我区实际,于2023年2月形成初稿。在征求发改、财政、市场监管、乡镇、街道等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形成了《实施细则》审议稿。 三、框架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40条,内容主要包括总则、交存、使用、监督管理、附则5个部分。 第一章,总则部分,主要说明制定《实施细则》的法律依据,使用范围、原则及专业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交存部分,主要包括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交存范围和续交、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比例。交存标准为:70元/平方米(不带电梯)、100元/平方米(带电梯);交存范围为: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资金管理应当开立维修资金管理账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参照《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白银城区实际情况,增加了以下内容:续交和未归集专项维修资金比例: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应当及时续交,成立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归集,按首期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执行,归集金额为首期交存额的70%。 第三章,使用部分,主要包括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使用原则、使用程序以及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管理。参照《白银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根据白银城区实际情况,增加了以下内容:维修资金的收缴、归集、管理、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必要开支应从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支出。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等因素,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采取应急措施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才能消除的,区住建部门应建立工作推进机制,通过业主协商自筹、建设单位出资、政府资金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等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应急项目维修。 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主要包括维修资金的续筹、房屋灭失后维修资金的退还、产权转让时维修资金的管理及财务票据管理等规定。 第五章,附则部分,主要包括办法的解释主体、有效期及实施日期。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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