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18 | 生成日期: | 2024-01-10 |
文 号: | 关键字: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办法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白银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1-10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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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白银区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便于准确理解,现就有关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规范和加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甘财资〔2023〕16号)《白银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市财资发〔2023〕16号),结合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法律依据 1、《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 2、《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甘财资〔2023〕16号) 3、《白银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市财资发〔2023〕16号) 本办法所称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众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执法单位收缴的罚没资产按照罚没资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所得价款全额上缴区级财政。区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权限,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制定具体办法并报送区财政局。此前已授权有关部门处置权限的,仍按原处置权限执行。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不动产权属统一登记产权发生转移的,按照不动产权属登记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政府办负责解释。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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