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馆名人档案接收办法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档案馆 | 日期:2025-04-23 08:53 | 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人的范围为:历代甘肃籍(包括省外或国外的甘肃籍人士)或曾在甘肃境内长期活动过非甘肃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技术界、文化教育界、宗教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政界:担任过省级(包括现任副省级)以上职务的政府官员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兵团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艺术院校优秀师生、民间优秀书画家等;

(六)宗教界著名领袖;

(七)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人、工匠;

(八)有名望的祖籍甘肃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

(十)长期在我省境内活动过的有影响的外国人。

第三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声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硬盘)、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四条 收集名人档案有以下形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名人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省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与其它档案馆及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省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省档案馆与档案捐赠者协商的形式。

第五条 省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都要与移交方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二份,省档案馆与移交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捐赠档案,省档案馆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省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八条 省档案馆应组成专家组,对拟收集的名人档案进行真伪及价值鉴定。

第九条 名人档案应以每位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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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信息公开

甘肃省档案馆名人档案接收办法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档案馆 | 日期:2025-04-23 08:53 | 阅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著名人物档案资料的收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甘肃省档案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名人的范围为:历代甘肃籍(包括省外或国外的甘肃籍人士)或曾在甘肃境内长期活动过非甘肃籍的政界、军界、工商界、科学技术界、文化教育界、宗教界等领域具有重要影响的官员、专家学者、社会贤达及其他重要人物。具体标准是:

(一)政界:担任过省级(包括现任副省级)以上职务的政府官员及其他著名政治家(包括相当级别的各党派领导人、无党派民主人士领导人);

(二)军界:授予中将以上军衔或担任兵团级以上职务及其他著名的军事家;

(三)工商界:具有重要影响和名望的企业家、实业家;

(四)科学技术界:担任国家级科学、工程院士以及在某项科学技术领域(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有较深造诣、突出成就的专家、学者;

(五)文化教育界:有重要影响、有较深造诣、有突出成就的学者、文学家、艺术家、教育家、艺术院校优秀师生、民间优秀书画家等;

(六)宗教界著名领袖;

(七)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知名人士,著名民间艺人、工匠;

(八)有名望的祖籍甘肃的华侨领袖及外籍华人;

(九)对国家和社会有突出贡献或有社会声望的人士;

(十)长期在我省境内活动过的有影响的外国人。

第三条 名人档案收集的内容

(一)反映名人一生经历及其主要活动的生平材料,如自传、传记、回忆录等;

(二)反映名人职务活动的材料,如文章、报告、演讲稿、日记等;

(三)反映名人成就的材料,如著作、研究成果、书画等;

(四)社会对名人研究、评价的材料,如纪念性、回忆性材料,研究介绍材料等;

(五)与名人有直接关系的材料,如各类证书、谱牒、信函等;

(六)反映名人活动的声像(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光盘、硬盘)、实物等载体形式的材料;

(七)名人的口述历史材料等。

第四条 收集名人档案有以下形式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它档案法规进行征集;

(二)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有关名人档案;

(三)名人档案所有者将档案向省档案馆捐赠、寄存、出售;

(四)与其它档案馆及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等保管的名人档案进行复制或交换目录;

(五)对流散在省外、境外的名人档案进行征购、复制或交换;

(六)其它由省档案馆与档案捐赠者协商的形式。

第五条 省档案馆对收集的名人档案都要与移交方办理档案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二份,省档案馆与移交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捐赠档案,省档案馆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名人档案所有者向省档案馆出售名人档案,省档案馆要与出售人签订购买协议。

第八条 省档案馆应组成专家组,对拟收集的名人档案进行真伪及价值鉴定。

第九条 名人档案应以每位名人为单位设立全宗;其全宗内档案的分类、编目、鉴定等工作按照档案整理的有关原则与方法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档案馆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