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 作者:区执法局办公室 | 日期:2018-06-01 16:42 | 阅读:
机关各科室、数字城管大队、机动应急处置大队,王岘镇及各街道执法大队: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18年5月14日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着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管队伍规范化建设和城管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树立城管执法人员良好形象,依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是指白银区在编、在职的城管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城管执法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特殊情况时着装以局办公室通知为准。
第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调查取证等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城管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城管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参加训练时,通常着执勤服;参加宣誓、阅队、重大会议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 机关各科室和各执法大队在编、在职执法人员按照本规定,在工作时间着统一的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城管执法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佩戴肩章、肩花、领花、胸牌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胸牌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臂处。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城管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城管执法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城管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城管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城管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城管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春秋制服着装规定:
1.执勤时,着春秋夹克式执勤服,内着制式内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系制式领带,戴执勤帽,佩戴套式肩章、硬臂章、软胸徽、软胸牌号;
2.参加重大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统一着制式春秋常服,内着制式内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戴大檐帽,佩戴金属硬肩章、硬臂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
(八)夏季制服着装规定:
1.着制式长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硬肩章、硬臂章、软胸徽、软胸牌号;
2.着制式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硬肩章、硬臂章、软胸徽、软胸牌号;
3.参加重大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统一着制式长袖或短袖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戴夏季制式帽,佩戴硬肩章、硬臂章、软胸徽、软胸牌号。
(九)冬季制服着装规定:
1.执勤时,着冬夹克式执勤服,内着制式内衬衣,系制式领带,戴春秋冬季制式帽,佩戴套式肩章、硬臂章、软胸徽、软胸牌号;
2.参加重大集会或重大活动时,应统一着冬常服,内着制式内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戴大檐帽,佩戴金属硬肩章、硬臂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
3.着冬防寒大衣时,内着制式内衬衣,系制式领带,着冬季制服裤子,戴春秋冬季制式帽,佩戴套式肩章、硬臂章、金属胸徽、金属胸牌号。
(十)因工作需要、身体原因或其他特殊情形,需要着便装的可着便装。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制式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制式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内时,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两名以上城管执法人员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城管制服以及胸牌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城管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季节换装时间由区城管执法局依据天气情况确定后由局办公室通知至机关各科室、各执法大队。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相应的标志标识、肩章、臂章、胸徽和胸牌号,不得随意变更或混搭。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人员退休、辞职、调离城管执法部门或者被辞退、开除的,标志标识由各科室或执法大队统一收缴后上交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城管执法人员,局督查科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的,通过下发《督查通知书》等方式要求整改。
违反规定执法人员所在科室或执法大队收到《督查通知书》后,应当对违反规定执法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全局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上报组织人社部门给予辞退。
违反规定的执法人员所在科室或执法大队应当在收到《督察通知书》5日内向局督查科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及标志标识使用期限:
1.男士大檐帽、女士卷檐帽、男士大檐凉帽、女士卷檐凉帽使用期限为5年;
2.春秋常服(含内置衬衣)使用期限为4年;
3.冬常服(含内置衬衣)使用期限为3年;
4.执勤服使用期限为5年;
5.夏装制式衬衣(长袖、短袖)使用期限为3年;
6.防寒大衣使用期限为8年;
7.单皮鞋使用期限为2年;
8.腰带使用期限为3年;
9.帽徽、肩章、臂章、领花、胸徽、胸号等标志标识损坏后,交旧换新;
10.标志扣随服装(帽子)配发。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城管执法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