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广场舞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区执法局 | 日期:2017-09-12 16:47 | 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广场舞活动管理,促进广场舞健康发展,营造和谐、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舞是指利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社会场地资源,使用音响器材进行的以排舞、有氧健身操、搏击操、啦啦操、健身腰鼓、健身秧歌等为主要形式的健身娱乐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括三县两区在内的全市范围。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应充分尊重传统文化和群众审美需求特点,支持群众自发开展具有文化艺术内涵、体现科学健身理念、符合群众审美特点的广场舞活动。

  第五条  广场舞活动管理应以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提高公民身体素质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根本,以扶持、引导、规范为重点,实现广场舞活动健康、文明、有序开展。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将广场舞活动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由政府牵头、相关部门依法管理、场地管理单位配合、社区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相关社会组织等广泛参与的广场舞活动管理机制。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噪声污染、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城市市政设施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广场舞活动占用城市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及社会治安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环保部门负责市区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调整及公布、广场舞活动环境噪声监测的技术指导。

  文化、体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广场舞活动的行业指导、培训扶持、宣传推广、监督管理。

  第七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应选择在城市广场、公园、文化体育场馆户外场地、街道两侧开阔地带等公共场所,可以利用城市商业广场、边角空地等社会场地资源,但不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影响商家正常经营和破坏公共秩序。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内广场舞活动进行统计。统计内容应包括活动地点、活动时间、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  在市区学校、医院、住宅小区、机关、科研单位、图书馆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的,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40分贝。在其他区域内进行广场舞活动,使用音响器材所产生的环境噪声白天最高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最高不得超过50分贝。

  第十条  在居住区及其附近街道、广场、公园等区域,冬季开展广场舞活动的时间为上午六时半至八时半、下午十八时至二十一半时,夏季晚上时间可延长至二十二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半期间不得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广场舞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中考、高考和国家公祭日等特殊期间,不得进行广场舞活动。

  第十二条  广场舞活动场地需要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相关行政部门或牵头组织的单位应于活动举办3日前通过发布通告等方式,告知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引导其在活动期间选择其他适宜场地进行广场舞活动。

  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举办的体育比赛、文艺演出、展览、展销、游园、灯会、庙会、人才招聘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部门负责告知。

  除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范围内的其他商业宣传促销活动,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告知。

  属于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或其他活动,由牵头组织的单位负责告知。

  第十三条  参与广场舞活动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应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者绿化、市政等设施;

  (三)擅自侵占城市道路或者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四)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五)传播淫秽信息或者进行色情表演;

  (六)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者煽动闹事;

  (七)强行侵占他人财物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八)进行各种邪教、迷信活动;

  (九)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十)非法携带危险品进入场地;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相关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广场舞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备必要的专业噪声检测设备,及时解决群众诉求,化解因广场舞产生的矛盾。

  广场舞活动场地管理单位应主动配合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组织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采取划片指导、结对帮扶、培训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广场舞活动的服务和指导。根据需要开展免费发放教学光盘、公益培训、展演展示、原创作品征集评选等普及推广活动,为群众学跳广场舞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民政、文化、体育等行政部门应鼓励指导建立广场舞协会等文化体育社团组织,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作用。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可以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对广场舞活动给予资金及设备支持,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广场舞团队负责人和领头人参与广场舞活动培训辅导。

  第十八条  各区政府应向社会公布广场舞活动监督方式,统一受理、处置群众相关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