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区发展合作社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地方志 | 日期:2023-04-18 16:34 | 阅读:
1、发展供销合作社。1950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届代表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草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章程(草案)》等重要文件,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供销、消费、信用、生产、渔业和手工业合作社。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建成全国统一的供销合作社系统。皋兰、靖远两县一直把发展合作社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问题的重要工作,对供销合作社的发展进行引导、支持和推动。1950年两县成立供销合作社,很快将供销网络延伸到各区、乡。1954年供销合作社的规模有较大发展,1955年又发展几个供销社零售点。原水川区于1950年成立供销合作社,有股东40户左右,股金粮食100万公斤左右,下设几个门市部。主要收购黑瓜子、羊皮、羊毛、棉花、果品、瓜类、家禽、生猪、鸡蛋、红枣、烟叶,销售碱面、食盐、煤油、布匹、针线、红糖、簸箕、铁锅、铁铲、背篼、柳条框、铁锨、耱耙、耧犁等物品,并负责销售部分统销商品,如生活日用品、农副产品、生产资料等,以保障农村农民群众生活所需及农业生产资料的供给。皋兰北山区和靖远北湾区也先后成立供销合作社,收购和销售的物品基本相同。1957年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域内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部实现公私合营,所有个体小商贩分别纳入代购代销合作小组及合作商店等供销合作组织。供销合作社从成立到发展,迅速形成一个上下连接、纵横交错的流通网络,基本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成为联结城乡、联系工农、沟通政府与农民的桥梁和纽带,对恢复国民经济、稳定物价、保障供给、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2、成立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是信用合作机构,也是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的以互助为主要宗旨的合作金融机构,简称“信用社”,以互助、自助为目的,在社员中开展存款、放款业务。农村信用社的建立与自然经济、小商品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由于农业生产者和小商品生产者对资金需求存在季节性、零散、小数额、小规模的特点,使得小生产者和农民很难得到银行贷款的支持,但客观上生产和流通的发展又必须解决资本不足的困难,于是就出现这种以缴纳股金和存款方式建立的互助、自助的信用组织,所以农村信用合作社既是解放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政府大力推动和支持引导的结果。1952年1月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免除过去向地主缴纳的苛重地租,农村的生产力得到解放,但是由于劳动工具仍然原始落后的,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十分低下,一家一户的劳动生产率无法从根本上提高。为此农村开始出现各种变工互助组,其中的信用互助组就是集中大家的钱干大事。到1952年年底,域内就组建了几个这样的互助组。参加信用互助组的社员,有的用现金加入,有的用粮食加入,有的组购买了牲口,有的组购买了木车。为顺应这种局势,县上很快成立农村信用社,在各区成立信用社(所),有需要资金的互助组或农户可以通过必要的手续从信用社贷款。农村信用社的成立,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农村渡过1953年的灾荒发挥了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