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地方志 | 日期:2023-08-04 11:12 | 阅读:
一、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1、大办互助组和试办初级社。过渡时期,党创造性地开辟了一条适合中国特点的社会主义改造道路,领导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1953年2月15日,中央发出通知,取消1951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中的“草案”二字,决议正式执行。决议要求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全省互助合作运动由此进入大办互助组、试办初级社阶段。水川区、北山区及北湾区3乡在皋兰县委和靖远县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精神,互助合作运动迅速发展。1955年10月,党的七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农村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至1956年下半年,经过对初级社的合并升级,域内乡社实现农业高级合作化。至此,个体经济全部变为集体经济,基本完成对个体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
通过土地改革,广大农民分得土地等农业生产资料,发展生产的劳动热情非常高涨。但是,由于土地、耕畜、农具等比较分散,加上长期的封建剥削和国民党反动政府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的层层盘剥,辖域乡社各村的劳力、畜力、生产资料等严重不足。为了发展生产,抵御灾害,农民群众纷纷要求变工互助。中共水川区委、北山区委和北湾区委在上级组织的领导下,遵循中央和甘肃省委关于自愿互助,典型示范和国家帮助的原则,引导各乡农民走向互助合作的道路。在这种形势下,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逐渐发展起来,有常年性的,也有季节性的。到1953年底,水川区、北山区和北湾区3乡共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互助组394个,参加农户3487户,占总农户的59.5%。
这种由于在劳力、畜力、农具、资金等极端不足的情况下产生的合作互助方式,符合农民的需要和接受能力,因而在生产中发挥了明显的作用:一是克服了农民分散经营时人力、畜力农具不足的困难,提高了劳动效率,使农民有力量进行土地加工,增施肥料,使土地增产,收入增加。通过全面合作互助后的1953年,辖域乡社农业收入较上年有所增加;二是培养了农民互助合作精神,为后来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创造了条件;三是为建立初级社培养了干部,许多思想好、作风正的互助组长成为初级社的骨干。实践证明农业互助组比农民单干要优越,起到了相互帮助的作用,克服了农忙时劳力紧张的困难。但互助组仍是分散经营的,集体劳动与分散经营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因此在互助组兴办的情况下,于1954年4月水川区产生了域内第一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桦皮川社。
桦皮川农业合作社共有农户67户,人口380人,其中中农27户,贫农40户。全社有骡马7匹,毛驴20头;有耕地1256.93亩,其中有水地322.31亩,有砂地553亩,有旱地421.46亩。由于贯彻依靠贫农,巩固团结中农的政策,在合作社中树立起贫农的优势力量。社干部和骨干力量纯洁坚定,同时在分配上执行以劳分红的分配原则,加之生产组织有序,因此,生产增产,充分显示将农民组织起来共同生产的优越性。该社当年除旱地因旱灾而减产外,水地获得了历年来从未有过的丰收,亩产平均410斤,比上年水地亩产平均增收54斤,增产21%;比同年当地农民的水地增产15%左右;平均每个劳动力劳动一天分得粮食7.9斤。
2、加快发展初级社和高级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在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社社员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把私有的土地作股入社,由社统一经营;耕畜、大农具等生产资料入社统一使用,由社付给一定的报酬;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收益按劳动和入股土地进行分配。因而,各区乡农民在合作互助的基础上,积极响应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很快形成了兴办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高潮,到1954年底组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88个,入社农户3031户,占总农户的50.9%。由于初级社充分发挥了合作经济的优越性,农业生产得到很大发展,合作社社员收入有了大幅度增加,所以部分还没有入社的农民也积极要求入社。地主、富农中的一些守法者,也表示要好好劳动改造,争取早日入社。到1955年底,各区乡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370个,入社农户达4873户,占总农户的80.9%。至此,辖域乡村基本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
乡村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组建基本上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对农户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向农民群众宣讲党的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有关方针、政策及办社章程,并联系农村与农业生产中的具体问题,统一思想认识;第二步报名入社,建立组织,推选出公道能干的初级社社长;第三步,入社登记,讨论制定生产计划与初级社管理办法。登记内容包括入社劳力、土地、耕畜、农具等。初级社基本做到农业分配公平合理,使土地入股分配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初级社在向高级社发展过程中,刚刚建立起来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没有来得及巩固,就开始普遍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其中水川区强家湾乡组织的初级社于1956年1月率先转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取消土地入股分红的制度,将农民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所有,成为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随之其它乡社各村的初级社一下子都转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不仅出现整村整社的农户加入高级社,而且还出现少部分未进入初级社的互助组直接进入或并入高级社,甚至有个别个体农民超越一般发展阶段,一下子变成了高级社社员。到1956年底,境内共发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50个,入社农户基本达到100%。仅用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基本实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化。这样快的发展速度,是一种生产关系完全超过生产力发展速度的不正常现象。1955年夏季以后,对农业合作化工作要求过急,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出现缺点和偏差。
3、完成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过土地改革后所进行的农业合作化运动,通过互助组到初级社,最后实现高级社化后,基本完成对个体农业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农村集体所有制,去除产生剥削制度的经济基础,消灭中国农村最后一个剥削阶级即富农阶级,避免两极分化,在广大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土地改革后的工农联盟,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和个体经济关系的基础之上的,随着高级社的巩固,社员收入增加,进一步巩固了工农联盟。同时,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农业生产不断发展,粮食产量连年增长。境内乡社在实现农业生产初级社化后的1955年,粮食单产由初级社前的1952年35公斤提高到45公斤,提高28.6%,总产由370.7万公斤增加到523.7万公斤,增长41.3%。而实现高级化的1956年,农业生产又获得比较好的丰收,粮食平均单产达到71公斤,比上年又提高57.8%,总产达959.8万公斤,比上年净增436.1万公斤,增长幅度达83.3%,各乡农民的收入也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生活水平得到相应改善。并在兴修水利、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抗御自然灾害等一家一户办不了或不好办的事情诸方面较好地发挥集体的优越性,也为采用农业机械和其它新技术提供条件等,所以,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所进行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伟大的创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