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五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地方志 | 日期:2024-10-31 11:02 | 阅读:

第五章          记述

第十五条 区域界限明确。以本行政区域为记述范围,越境不书。交代背景,反映与本行政区域外的横向对比、联系等,不视为越境而书。

第十六条 时间界限明确,不随意突破志书的上限和下限,严格控制上溯或下延。

续修志书处理好与前志的衔接,注意对前志的拾遗补缺、订讹正误。

第十七条 记述事物、事件和人物,寓观点于记述之中。述体中的必要议论适度,不空泛。

第十八条 志书中同一名称、事实、数据、时间、度量

衡、术语的表述,前后一致。

第十九条 内容记述不机械重复。交叉记述的事物,从不同的角度记述,或此详彼略,或用互见法。

第二十条 生不立传。在人物传、人物简介、人物表以外记述人物,以事系人、人随事出。记述人物准确、客观、公允。

第二十一条 人物传记述传主的生卒年月、籍贯(出生地)、主要经历、典型事迹、个性特征、社会评价等。人物简介略记人物履历及主要事迹,不面面俱到。人物表要素不缺。

第二十二条 图的制作规范,要素齐全,包括必要的图题、图例和注记。

照片主题明确,图像清晰,注明时间、地点、事物、需要说明的人物的位置及时任职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