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质量规定》十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地方志 | 日期:2025-03-27 10:46 | 阅读:

第八章 出版

第四十二条 出版,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志书,符合国家关于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出版制作以电子为介质的志书,符合国家关于电子出版物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印制,符合国家关于印刷业管理、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版面格式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装帧美观、大方。分册出版的志书,整体设计统一,形成系列。

封面书名采用印刷体,不用个人题签。

第四十七条 采用16开本(889x1194mm),文字横排。

第四十八条 编辑校对符合国家关于图书质量管理的规定。全书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