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质量规定》七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地方志 | 日期:2024-12-31 10:15 | 阅读:
第七章 行文
第二十六条 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记述,不用总结报告、新闻报道、文学作品、教科书、论文等写法。
第二十七条 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除引文和特殊情况外,以第三人称记述,不用第一人称。
第二十八条 使用规范汉字,用词概念准确,符合现代汉语语法规范。
使用口语、方言、土语、俗语适当;不滥用时态助词;慎用评价词语;不用模糊、空泛词句。
时间、空间概念表述准确具体,指代明确。
第二十九条 无知识性和常识性错误。不乱改科学定律、理论概念、政治术语、历史典籍、名家名言的提法和内涵等。
第三十条 各种组织、机构、法律法规、文件、会议等专有名称使用全称。使用简称的,在适当地方括注于全称之后。简称概念准确规范,不产生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