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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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是市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为正科级。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全区自然资源管理的行政规章和政策,并实施监督检查。(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区自然资源管理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三)监督检查全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调处土地、矿产资源权属纠纷,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四)组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作;(五)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地籍管理、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六)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建设用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承担上报各类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七)依法管理矿产资源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查、报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征收、上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调处矿界纠纷,维护正常的矿业生产秩序,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八)负责全区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和基础信息、资源利用情况、变化趋势动态数据的收集整理,承担乡镇自然资源所的业务指导工作。(九)承办市、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办公室、国土空间规划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耕地保护股、矿业权管理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确权登记股

     通讯地址:白银区北京路303号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221920
  负  责  人:高先晓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节假日除外)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受理机构

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办公室,承办白银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北京路303号。

联系电话:0943-8221920。

邮政编码:730900。

电子邮箱:bygtfj@sina.com。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见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 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函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白银市国土资源局白银分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 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 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 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 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