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温馨提示:

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白银市白银区城市管理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城市管理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城市管理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行业管理标准及有关规定和办法,提出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和理顺城市管理体制机制的意见建议,推动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建设。
  (三)统一领导全区城市管理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管理业务培训、城市管理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全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城区环卫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核准和监督管理城市建筑垃圾运送处置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和有关企业做好垃圾处置和环卫设施管理。
  (五)承担全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的统一指挥监督、统筹协调、检查考核工作。
  (六)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
项整治和市、区重大执法活动保障工作。

  (七)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定,负责行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市容、环卫、市政、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自然资源方面、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市场监管方面、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相对应的行政强制措施。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和其他行政处罚权。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白银区建设东路262号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222577

  负责人姓名:狄国云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白银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建设东路300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5993678
  邮政编码:730900
  电子邮箱:zfj5993678@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及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