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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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白银市白银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负责拟订财政、税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全区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全区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工作;组织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3.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负责制定全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区级各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全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4.负责管理政府非税收入,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承担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管理财政票据。

      5.制定和实施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制度,负责区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6.负责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管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7.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资金预算安排、审核、拨付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资金的财政管理工作。

      8.管理区级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区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9.贯彻执行政府国内外债务管理政策、制度和办法;管理政府贷款业务以及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赠款项目的信用评估和资金管理及转贷工作。

      10.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11.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和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

      12.制定全区财政教育培训规划;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13.负责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方针、政策及相关财政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负责涉农项目的考察、审核及申报工作;负责农业专项资金、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涉农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

      14.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办公室、预算股、国库股、经济建设股、农业农村股、社会保障股、行政财务股、综合财务股、金融税政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股、预算绩效评价股。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中心

      (三)直属事业单位

      白银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办公室、白银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白银区基层医疗卫生核算中心、白银区财会干部培训管理办公室、白银区征迁土地补偿资金办公室、白银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

      通讯地址:白银区天津路一号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245088

      负责人姓名:高政德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白银区财政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受理机构

1.区财政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白银区财政局办公室(2号楼206室)承办区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

联系电话:0943—8245088。

邮政编码:730900。

电子邮箱:1297132979@qq.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