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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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根据《中共白银市委白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白银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市委发〔2019〕4号),经报区委、区政府批准,现将白银市白银区交通运输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如下。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职责

  1.划入原区农牧局承担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2.划入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

  3.划入区公路管理站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

  4.划入区地方海事站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

  (二)划出职责

  将区交通运输局的交通战备职责划给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内设机构

  按照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整合设置相关内设机构。设立综合股、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股、行业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规划建设股,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信访、党务和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区人大建议案、区政协提案办理和机关后勤管理工作。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财务工作。

  (二)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股。承担全区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造价管理工作,组织公路工程项目质量检测和交竣工质量鉴定。监管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全区农村公路和桥梁施工安全。依法对全区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和参建单位信用等级评价,维护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市场秩序。承担业务知识培训。

  (三)行业管理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拟订交通业规范性文件及运输线路、运力、站场等的布局和宏观调控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禁毒、扫黄打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四)规划建设股。组织编制全区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年度计划。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统计、发展预测、经济运行分析、信息引导和交通扶贫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公路网的规划工作。参与拟定物流业发展规划。负责实施全区公路、水路和运输站场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工程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全区农村公路、港口航道维修养护管理。负责公路、水路工程项目技术方案审查。负责全区路网运行监测、公路防汛抗旱工作。统筹协调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调整后,区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3名,暂保留事业编制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通讯地址:白银区王岘东路234号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263435

  负责人姓名:张维峰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白银区交通运输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白银区交通运输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白银区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白银区交通运输局政务公开办公室承办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民勤街65

联系电话:0943—8263640

邮政编码:730900

电子邮箱:byqjtj123@163.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收费标准。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