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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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白银市白银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拟订全区创新驱动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统筹推进全区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并牵头组织实施,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推进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全区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三)牵头建立统一的区级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投入体系建设,负责管理区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推荐申报国家级、省、市级各类创新基地、平台等,推动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五)研究全区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基础性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重大研发任务并组织实施。
  (七)牵头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动科技知识产权创造,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协调推进兰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兰白科技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规划、措施,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指导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区科技保密工作。
  (十)拟订国际、区域科技合作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指导相关部门对外科技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全区引进外国专家规划,建立完善引进外国专家、团队机制并组织实施,联系服务在区工作外国专家,拟订全区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相关计划,推动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技术普及和科学技术传播规划、措施,并推动实施重大科普活动、科普创作和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十三)负责协调省科学技术奖推荐申报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科技局(市外国专家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科技局应加强、优化、统筹全区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方面的能力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研机构的规划布局、改革发展、宏观管理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统筹全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外国智力工作。
  内设机构:
  综合股、科技管理股、高新技术与外国专家服务股。
  二级机构:
  白银区科技开发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白银区天津路一号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312900
  负责人姓名:刘保军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白银区科学技术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白银区科学技术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白银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区政府1号楼405室)

  联系电话:0943—8312900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白银区科学技术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白银区科学技术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白银区科学技术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区政府1号楼405室)

  联系电话:0943—8312900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