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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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简介

一、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二、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市场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区政府关于市场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和指导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指导全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实行局队合一的市场监管体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负责公平交易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的责任。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和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依法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对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含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全区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包括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并监督其贯彻落实。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

(十)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实施、流通环节行政许可、质量管理、上市后风险管理、监督检查与质量抽检等工作,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颁发的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监督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地方标准。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战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做好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定、申请相关工作,规范指导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争议处理、维权援助、纠纷调处等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负责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和保护工作。

(十六)负责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工作,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查处各类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七)负责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12315网络体系。

(十八)负责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白银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区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审批环节,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四、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与市公安局白银分局的职责分工。1区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2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职责分工。1区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全区食盐市场监督执法。2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制订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盐业供应应急预案、落实盐业储备制度。

与区农业农村局的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含动物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与区商务局的职责分工。1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安全和酒类安全的监督管理。2区商务局负责拟订餐饮服务、药品流通、酒类商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

(五)与区卫健局的职责分工。(1)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 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 区卫健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健局建立重大药品不 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2) 区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健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 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 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 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 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六)与区城市管理局的职责分工。(1)区城市管理局负责 食品摊贩(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场所、固定设施,临时占用道路 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从事开放式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的经营 者)等监督管理工作。(2)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固定场所内从事 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两部门应当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和 联合处置机制。

、白银市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及其职责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构编制、信息、 保密、机要、档案、政府信息公开、文稿起草、会务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人事劳资、财务、信息化设施技术保障、安全管理、国有资产、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业务工作的督查督办和考核工作。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局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统 一战线、精神文明等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等工作。 负责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工作。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开展党 建工作。

(三)法规股。组织起草市场监管领域有关规范性文件。负 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和报备工作。负责依 法行政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宣传。负责组织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审查行政处罚案件,参与信访 复查复核。

(四)政务服务股。统一管理市场监管相关行政许可事务, 集中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它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核和审批工作,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鉴定、审核和清理相关工作指导和推进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负责开展市场主体信息查询及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市场主体行政许可档案的整理归档和查询工作。

(五)信用监督管理股。负责拟订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 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和实施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 作,承担全区登记注册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 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的管理和运用工作。承担质量信用建设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 黑名单,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六)综合规划办公室。承办涉及多领域市场监管职责的综 合性工作。负责协调推进全区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 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综合分析和市场环境评价。拟订全区市 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 申报、组织、管理工作。统筹制定综合性考核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牵头负责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 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新闻宣传、综治维稳、信访等相关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管统计工作。

(七)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负责拟订有关价格 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管及禁止传销制度措施、 规则指南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反垄断的制度措施和指南,拟订有关反垄断的措施和办法,依授权配合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八)商标专利和广告监督管理股。负责拟订实施网络商品 交易、广告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各类媒介 广告发布情况及网络市场监测工作。负责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并 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网络市场、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 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

(九)消费者权益保护股。负责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消费 维权工作。负责现场来访、接收投诉举报信函、12315 12345 以及领导信箱等渠道转办的投诉举报,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十)食品安全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 略的政策、规划和措施。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机制,负责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 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综合 协调职责和日常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负责全区食品生产、流通领 域和餐饮服务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分析掌握生产、流通领域和 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生产、流通领域和餐饮服务领 域监管措施,拟定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并 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登记备案。负责食品安全信息追溯 体系建设。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负责拟订全区食品质量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负责全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宣传、培训工作。

(十二)药械化监督管理股。负责指导全区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流通和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药械化。组织实施药械化领域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承担药械化领域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拟订药械化领域安全重大整顿治理和检查行动方案并协调、监督实施。负责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配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中药保护品种制度。负责拟订全区药械化领域质量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化妆品不良反应、药物滥用监测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和风险隐患排查。组织实施药械化安全宣传、培训工作。开展药械化领域安全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工作。

(十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组织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配合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管理人、作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上级部门授权委托的特种设备许可事项。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应急处置、应急演练工作。

(十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股。负责拟订推进质量强区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督促指导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和召回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配合开展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产品质量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落实产品质量诚信制度,参与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建立重点企业质量档案。负责拟订全区工业产品质量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

(十五)标准计量监督管理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负责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纠纷调解工作。负责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认证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家认证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对各类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对全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全区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六)知识产权保护运用股。负责拟订全区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区的政策措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政策和制度,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等政策措施。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全区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承办统筹协调知识产权涉外事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监督管理的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使用活动。承担驰名商标、中国商标金奖国家或省级专利奖的筛选推荐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原产地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其他信息

通讯地址:白银区公园路904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222365

负责人姓名:苟  

上班时间:8:30—12:00   14:30—18:00

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一)受理机构

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区公园路408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505室)

  联系电话:0943—82223658222365(传真)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六)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