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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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白银市商务局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区商务领域有关制度和发展规划,研究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全区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全区市场体系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全区餐饮住宿和药品流通、酒类商品流通等行业的指导工作。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做好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

(五)拟订全区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六)拟订全区服务贸易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七)负责全区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组织全区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全区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的应诉工作。

(八)指导全区商务系统招商引资工作,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进行备案,依法核准非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九)负责全区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实施省、市、区对外经济合作政策,负责对区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负责牵头全区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负责推荐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民间组织对全区的无偿援助项目。

(十)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各类涉外商务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贯彻落实全区商务领域向西开放战略部署,牵头组织商务系统与向西开放国家的贸易、投资和劳务合作,协助全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搭建中外企业经贸合作平台。

(十一)负责全区商务新闻发布会、宣传工作和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指导全区流通领域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建设。

(十二)负责全区商务业务指导、队伍建设,指导全区商业领域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市商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白银区电子商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白银区天津路1号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660455

负责人姓名:李子和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白银区商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白银市白银区商务局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我单位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白银区商务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白银区商务局办公室,办公地址为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白银区人民政府综合楼903

办公时间为 8:30-12:00,14:30 -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8660455

电子邮箱:bysbyqswj@126.com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白银区人民政府综合楼903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