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温馨提示:

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国家统计政策、规划,执行全国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省、市制定的统计政策和统计制度,拟订全区统计改革建设规划。

(二)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区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区国内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重大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三)组织实施国家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研究制定重大区情区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区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全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等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区性基本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能源、投资、消费、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和收集、汇总、整理并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全区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八)审批部门统计标准,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指导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区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十)建立并管理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组织指导全区统计基层网络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组织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十一)服务业(第三产业)统计调查职责、农村贫困监测抽样调查职责。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普查中心、服务业统计中心、城乡调查队、综合股、工业股、建筑业股、商业股、投资股、服务业股、办公室。

负责人:张吉红

通讯地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222773

上班时间: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8:00(节假日除外)


白银区统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受理机构
       区统计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区政府统办楼1号楼220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8222773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统计局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区统计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统计局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区统计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统计局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区统计局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区统计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区统计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五)收费标准

       区统计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