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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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白银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医保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执行市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贯彻实施市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的意见建议,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按照市级统筹落实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推进全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

(四)贯彻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组织实施。

(五)贯彻执行市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市级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市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全区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健全完善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区医疗保障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综合股  待遇保障和医药管理股  基金监管股

二级机构

白银区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白银区天津路1号区政府5号楼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263628

负责人姓名:董溯

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白银区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受理机构

白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区政府5号楼210室)

联系电话:0943—8263628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区医保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区医保局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医保局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区医保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区医保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区医保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区医保局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区医保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区医保局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区医保局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医保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