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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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白银区地震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白银区直属事业单位。

主要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监督检查本区的防震减灾工作,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中,长期防震减灾的规划及方案。

(三)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负责震后救灾与重建的具体工作。

(四)会同计划、住建、民政等部门建立防震减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地震“安评”工作,建议抗震设防要求。

(五)开展防震减灾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加强有关专业人员培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范围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救助装备的储备和使用训练工作。

(七)承担区内地震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工作。

(八)承担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办公室、财务室、综合业务股、白银区防震减灾科普馆。

负 责 人:张彦清

通讯地址:白银市白银区东星街76号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231502

上班时间:上午 8:30-12:00   下午 14:30-18:00

 

 


白银区地震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办公地址为白银市白银区东星街76号,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8231502

  传真号码:0943-8231502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东星街76号,区地震局办公室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