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温馨提示:

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白银市白银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委员会是区级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各项对园区的政策法规及建设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和统筹实施园区总体规划、用地规划、产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园区开发建设计划和招商引资工作。

(三)负责入驻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户的服务工作;协调成员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示范户之间的关系。

(四)负责园区农业、林业种子苗木新品种、新技术研究、引进、试验示范、推广,林业苗木良种繁育和试验示范;做好农业科技培训和基础设施配套服务。

(五)负责园区建设的生产经营、财务及安全管理。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

白银市白银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委员会设3个内设部、室,均为股级建制。

(一)综合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园区日常行政性事务的上传下达;起草各类总结、报告、计划等材料;做好文件处理与归档;负责各种学习、会议、集体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园区政务信息、统计、计划、成果展示、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园区财务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规划建设部。主要职责:负责园区规划、勘测、预算、可研报告、设计方案论证、土地征用、租用等工作协调;负责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工程质量、进度、竣工验收、审计等工作;负责园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园区对外交流合作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策划、包装、 宣传等工作;负责园区招商引资项目洽谈、协调、合同或协议签订、项目实施中的协调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园区大环境绿化工作协调和环境卫生的整治。

(三)科技服务部。主要职责:负责园区科技项目的材料申报、立项、实施、验收等组织工作;负责新品种新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工作,农业科技开发及成果转化;负责为入驻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户等提供技术服务;负责园区所有试验示范大棚的管理和技术服务;负责园区农业标准化建设、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产地的认定、认证工作;负责为园区所有入驻企业、专业合作社、示范户等提供技术培训;负责全区林业苗木良种繁育和试验示范。

通讯地址:白银区水川镇大坪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516582

负责人姓名:高启发

上班时间:夏令时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9:00—12∶00、13∶00—17∶00


白银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强湾乡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白银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白银区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为白银区水川镇大坪农业示范园区,办公时间为8:30-12:00,14:30 -18: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8516582 

通信地址:白银区水川镇大坪示范园区

邮政编码:7309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门户网站(网址:www.baiyinqu.gov.cn)上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白银区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审查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额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高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行政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