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本街道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2.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4.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
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一)公开内容
1.履职依据。包含街道制发的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政府文件;
2.机关简介。包含街道的主要职责、组织的重要非涉密活动、开展的重要性工作及街道党政领导班子的个人简历、工作分工等;
3.政府会议。街道召开的重大、有重要意义的会议;
4.规划计划。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工作规划计划等;
5.人事信息。街道机关人员定岗及各村(社区)“两委”人员变动等情况;
6.政策解读。中央、省、市、区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相关信息及各项政策;
7.回应关切。反映街道工作、干部履职相关问题的网民留言及市长热线的答复情况;
8.应急信息。街道辖区范围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理情况;
9.预算决算。街道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10.重大项目。街道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住房保障。街道保障性住房实施情况;
12.社会救助。优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3.社会福利。街道社会福利实施情况;
14.社会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15.医疗卫生。街道医疗卫生实施情况;
16.安全生产。街道履行属地化管理责任,对辖区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的情况;
17.文化旅游。街道机关及各村、社区干部文化活动开展情况;
18.食品药品。街道履行属地化管理责任,对辖区食品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19.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20.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公开方式
主要通过白银区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纺织路微刊”微信公众号及街道、各村(社区)政务公示公开栏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纺织路街道综合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街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具体承办本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372号(纺织路街道三楼综合办公室)
联系电话:0943—8259601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区纺织路街道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纺织路街道三楼综合办公室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街道应当予以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本街道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本街道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答复
1.答复的期限。本街道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街道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街道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街道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规定的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街道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本街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街道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属本街道的,本街道应当告知申请人本街道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街道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收费标准
本街道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街道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