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温馨提示:

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主要职责:

水川镇设党政机构4个,事业单位4个。党政机构规格为股级;综合执法队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其他事业单位为副科级。

(一)党政机构

1.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建设、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等工作;负责镇党委、政府督促检查、档案管理、机关后勤等日常工作。

2.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干部培训等工作。

3.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产业发展、农村经营管理、工业经济、商贸流通、营商环境建设、招商引资等 工作;负责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健康、农业发展、民政事务、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住房保障、调查统计等工作。

4.平安法治办公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负责政法、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法制建设、治理、综治、维稳、禁毒、反邪教等工作;负责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平安创建活动工作;负责网格化管理、信访投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工作。

(二)事业单位

1.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农业、林业、草原、水利、渔业、畜牧兽医、农机等方面的技术推广和服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检测、供销、金融、科技服务工作;负责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村镇建设规划工作;负责村镇建设、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绿化的综合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及路政管理工作,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负责配合做好道路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所、退役军人服务站):负责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相关工作;负责乡村建设、治理、教育、服务等工作;负责开展行政事务办理、代办服务等行政性、社会性工作;负责民政、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不动产登记、社会救助、危(旧)房改造、古村(屋)修缮等工作;负责退役军人服务工作;负责群众文化、体育、旅游等工作。

3.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服务中心:负责应急救援、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工作;负责农村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大气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环境保护和工矿污染等方面工作。

4.综合执法队:承担辖区内赋权事项的行政执法工作,统筹协调辖区内部门派驻机构执法力量联合执法,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文化旅游、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规划建设、农业、农机、林业、水务、村容村貌、拆违治乱等相关领域的综合执法活动。

(三)几个具体机构

1.人民武装部。按有关规定设置水川镇人民武装部,负责国防动员、征兵、民兵训练、预备役管理等工作,不计入机构限额。

2.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设置水川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负责人大工作,不计入机构限额。

(四)派驻机构

按照中央有关规定,设在水川镇的公安派出所、司法所、自然资源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畜牧兽医站等5类派驻机构,继续保留。加强对区直部门派驻机构及人员的管理职责,区直部门派驻机构人员纳入水川镇统一指挥协调,依托水川镇开展工作考核,相关负责人任免应当事先征求水川镇党委意见。除公安派出所外,其他区直部门派驻机构人员以水川镇 管理为主,赋予水川镇 日常管理权、工作考核权、任免建议权,保证基层能调得动、用得顺。

 


单位地址:白银区白银区水川镇金沟口111

联系电话:0943-8511176

上班时间:夏令时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冬令时900120013001700


白银区水川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1.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白银市白银区水川镇金沟口111号。

办公时间: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

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水川镇金沟口111号

联系电话:0943-8511176

邮政编码:730912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水川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4.收费标准。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