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05 生成日期: 2022-05-12
文       号: 白政办发〔2022〕41号 关键字: 租赁,流转,农,组织,土地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时        效: 有效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 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2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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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白银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9

 

 

白银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

防范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甘农牧发〔2015178号)《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农经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三条 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各乡镇要准确把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政策界限。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四条 租赁农地的工商企业,应具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质。应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应具有合理科学的组织机构,明确组织、管理农业生产的机构、职责及负责人,所设机构全面,包括基地管理、技术指导、农资供应及农产品加工、仓储、销售等环节部门。 

  (二)经营能力。应有专职的管理、技术、检验、销售人员。 

  (三)资产信用。应具有履约能力,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无违法违纪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 租赁农地组织参照对企业的资格准入要求。 

  第六条 租赁农地个人应具备履约能力,纳入失信人名单、有较大数额负债等情形的人员不能租赁农地。 

   

第三章 租赁农地审查

 

第一节 面积上限控制

  第七条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期限由流转双方视项目实施情况确定,可以采取分期租赁的办法,但租赁期限一律不得超过土地二轮承包剩余年限。 

  第八条 严格控制工商资本流转土地面积规模,单个企业(组织或个人)初次租赁农民承包地和集体土地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亩。 

  第九条 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确有良好经营业绩,需扩大经营规模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区级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批准后可进一步扩大租赁规模。 

  第十条 对租赁农地超过上限控制标准、涉及整村整社流转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员同意。 

第二节 分级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工商资本租赁农地面积情况,以乡镇为主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备案制度,通过备案审查,准确掌握工商资本租赁农地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面积在500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租赁面积500亩以上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农业农村备案,备案事项应包括对土地流入方审查审核的材料、农地租赁合同、农地使用情况等内容,纸质和电子版双备案 

 审查审核程序

  第十三条 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租地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法人资格、注册地址、资质资信、技术水平、生产经营管理能力、土地复耕能力和履约能力等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租赁农地工商企业(组织)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企业(组织)章程、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人身份证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复核);近三年银行信用等级认定证书、企业(组织)近三年资产负债表、上年度的财务账目及年度报表、流转意向协议书(租赁方与流出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作出初步书面协商)、工商管理部门提供的注册登记基本信息等。 

  第十五条 租赁农地个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银行征信记录、流转意向协议书、本人及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十六条 出让方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提供出让方书面委托协议。 

  第十七条 实施农业产业项目,租赁农地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和资料:项目可行性报告(产业规划、产品市场预测、经营风险评估、经营风险防范、效益分析)、环境影响评价、设施农用地批复等。 

    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租赁农地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填写《白银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申请表》,并提交审查审核相关材料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租赁农地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待村级审核同意后,将审核资料提交至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主体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审核,并对拟实施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审核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粮食生产、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农业产业政策、农业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事项;租赁农地流转期限、流转规模、土地用途、租赁合同履行、经营风险防范;其他涉及农地管理、农民权益保护等需要审核的内容。

三)部门合审核。一次性流转面积500亩以上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发改、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商务林草和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业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通过审查书面报告和现场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四)签订合同。经审查审核具备从事农业生产主体资格条件和项目实施条件的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与农地流出方(或受流出方委托的第三方)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下,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租赁土地农业使用用途、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及地块代码等;流转的期限、起止日期及流转方式;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或股份分红、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流转合同到期后农业废弃物、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土地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相关事项;土地复垦、风险保障、能否抵押担保和再流转,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对不履行审查审核、备案制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整改,未经审查审核、备案而发生违规事件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鼓励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缴纳履约保证金,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按照流转合同每年租金总额10%20%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由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设立专户,封闭运行,用于防范承包农户权益受损。租赁合同期满,租赁者无违约行为,30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租赁农地工商企业(组织或个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农地流出方足额支付租金。

 

第五章 租赁农地监管

 

  第二十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坚持农地农用。企业(组织或个人)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租赁农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未经流出方同意,不得转租。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租赁农地企业(组织或个人)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投入品,防止出现掠夺性经营,确保耕地质量等级不下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各类耕地非农化行为,坚决守住耕地红线。

  第二十 强化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用途管制。采取坚决措施严禁耕地非农化,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生产经营、项目实施、风险防范等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经营能力、流转土地用途、租赁农地的合同执行等情况。

第二十 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撂荒耕地的,可以停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对失信租赁农地企业,要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推送至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启动联合惩戒机制;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及永久基本农田区域内,违反产业规划的,停止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特别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租赁农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租赁农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合同约定的企业(组织或个人),流出土地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解除农地租赁合同,并要求赔偿。

 

第六章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措施。

(一)农业农村部门要认真做好土地流转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规定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联合查处。

  (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重点加强对企业(组织或个人)租赁农地的非农化情况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租赁农地企业的基本信息。

 在本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前已生效合同,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

第二十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  

附件1白银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批表.docx
附件2白银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审查备案表.docx
关于印发《白银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关于对《白银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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