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27 | 生成日期: | 2022-05-12 |
文 号: | 关键字: | 工商,资本,农村,农业,租赁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关于对《白银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试行)》的解读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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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准确把握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政策界限,用于工商资本(指工商业者投入的资本)以企业、组织或个人等形式租赁农地(指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二、制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农业部中央农办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意见》(甘农牧发〔2015〕178号)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工作的通知〉》(甘农经发〔2021〕6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规范管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具体内容: 《白银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实施细则(试行)》共6章27条,在本实施细则(试行)出台前已生效合同,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对违法改变农地用途搞非农建设的,要组织力量立即查处;对违约拖欠农户租金的,要督促企业(组织或个人)尽快清偿。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实施细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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