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6-206142 | 生成日期: | 2026-01-27 |
| 文 号: | 关键字: | 网,约,房,信息,经营者 | |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
| 时 效: | 有效 | ||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市白银区网约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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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1-27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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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现将《白银市白银区网约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白银市白银区网约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网约房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服务新业态,保护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网约房经营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甘肃省公安机关网约房(民宿)治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白银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是指通过互联网渠道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小时、按日或者短期提供住宿服务的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短租房、网租房、民宿、自住公寓、酒店式公寓、电竞房等符合旅馆业、租赁房屋相关条件的网约房。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电商平台是指以互联网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网约房供需信息,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约房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从事网约房经营,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约房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第三条 网约房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包容审慎、创新规范、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网约房监管、服务工作,并依法查处网约房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安机关 1.指导和监督网约房经营者落实治安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开展日常治安检查,治安安全防范培训,及时督促整改治安隐患; 2.指导网约房经营者做好入住人员信息登记、查验和报送工作,提供人员信息核查、治安风险提示等服务; 3.监管网约房电商平台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维护工作,督促网约房经营平台落实网络用户实名制,完善风险控制和安全管理机制; 4.及时查处利用网约房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运营者及网约房入住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妨害社会管理、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依法查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市场监管部门 1.指导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经营者规范经营,依法查处涉及合同、价格、广告、食品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处置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消费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定期向公安机关和卫健、住建、应急管理、文旅等部门推送住宿服务经营主体相关信息,各相关部门也可通过甘肃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及时接收住宿服务经营主体相关信息。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商务部门 1.根据白银区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实际,提出并制定网约房发展规划; 2.承担网约房重点经营主体的指导、服务工作,推进网约房经营者与网约房平台公司的商务沟通协作; 3.根据职责配合处理非等级旅游民宿的网约房住宿人员的投诉,维护住宿人员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住建部门 1.指导用于网约房的商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工作,监管网约房使用安全; 2.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网约房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委员会配合定期排查、登记网约房经营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卫健部门 1.指导和监督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对网约房的卫生管理工作; 2.指导和监督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采取公共用品用具清洁消毒和保洁措施,提升网约房行业卫生标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文旅部门 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竞网约房、旅游景区内网约民宿进行日常监管; 2.监督经营者在电竞网约房内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识;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应急管理部门 1.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治理; 2.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演练、处置等工作;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八)消防救援机构 1.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对网约房消防安全进行日常检查、排查,指导相关隐患整改;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网约房经营者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依法查处消防领域违法行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九)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做好网约房相关情况摸排,定期排查、登记网约房经营信息,建立完善的信息台账; 2.负责调处化解辖区内涉及网约房的各类矛盾纠纷; 3.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网约房安全监管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卫健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每年对本辖区内网约房公共卫生、消防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第六条 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综合查一次”监管方式,联合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第三章 开办条件
第七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经营网约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房屋权属明晰; 2.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燃气、室内装饰 装修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或者强制性标准; 3.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4.营业前与属地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5.营业前确保房屋符合卫生安全条件,应当向卫健部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进行备案; 6.营业前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对符合一定规模的网约房,营业前向房屋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7.在确保安全和隐私的前提下,在网约房出入口、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并使用视频监控设备,视频资料留存不少于30日; 8.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安装支持采集入住人员身份信息的智能门锁,确保入住者“人证合一”; 9.电竞房每间的床位数不得超过6张,计算机数量和入住人员不得超过床位数; 第八条 网约房经营者在互联网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前应当到属地派出所按程序进行登记报备。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房屋权属证明; 2.《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或备案材料以及消防安全相关材料;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身份材料; 4.发布网约房房源的网站或APP名称; 5.租用他人房屋用于网约房经营的,应当提供租赁合同或房屋权属人书面同意材料且材料中应载明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6.其他有必要提供的材料。 材料齐全且符合规范的,属地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核验。各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内容及现场核验,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意见,交属地派出所存档。 核验未达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各部门应当在意见中指出并及时通知网约房经营者整改,未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公安机关对纳入登记的网约房经营者进行法律责任告知,发放登记标识。 网约房的所有权人、实际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主体不再经营网约房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并向属地派出所报备。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网约房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九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本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所属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经营报备。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 1.房屋权属不明晰的; 2.违章建筑或者地下空间; 3.移动性或者临时性构筑物; 4.厨卫间、阳台、过道等改造成的居住空间; 5.依法不得作为网约房经营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1.在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房屋信息前,应当完成房屋报备; 2.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防范风险能力,保护个人隐私,维护入住人员合法权益; 3.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4.房门外侧显著位置张贴公安机关发放的登记标识,内侧显著位置张贴入住人员治安安全告知提醒书; 5.配置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6.查验、登记实际住宿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7.不得向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个人提供住宿; 8.依法遵守公安部“五必须”等未成年人保护及预防犯罪规定; 9.建立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发现住宿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纵容、隐瞒、包庇; 10.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需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措施; 11.定期检查所涉网约房各类设施设备和房屋治安、消防、本体等安全状况,对入住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12.网约房经营者须保持24小时电话畅通,如遇纠纷、投诉或者突发情况,须经营者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处置; 13.严禁发布虚假房源、虚假地址等相关信息,对发布的房源信息、房屋的真实性负责; 14.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对入住人进行实人、实证、实数查验登记,确保人证相符。如实登记网约房订单信息、实际入住信息,包括入住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联系方式及入住房间、入住时间、退住时间等信息。 未按规定查验、登记、报告住宿人员身份信息,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住宿服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于需要电商平台下线的网约房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公安部“五必须”规定,在接待未成年人住宿时,应当确认有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或者同意。无前述人员陪同或者同意的,应当及时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所在学校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公安机关依法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信息的,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五条 网约房经营者从事食品经营的,依法依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并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六条 将房屋租赁给他人用于网约房经营的房屋权属人具有以下责任: 1.不得将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房屋租赁给他人用于网约房经营; 2.不得将房屋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用于网约房出租; 3.应与承租人签订书面协议且须载明同意其作为网约房经营,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未明确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4.督促网约房经营者对房屋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 5.发现网约房经营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6.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网约房入住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治安管理规定: 1.应当向网约房经营者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并配合完成信息登记; 2.经网约房经营者或者网约房电商平台实名核验后入住; 3.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妨碍他人正常生活; 4.不得利用网约房实施卖淫、嫖娼、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5.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网约房; 6.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及时查验、如实登记以下信息: 1.网约房信息,包括详细地址、产权人、房间数、床位数等; 2.网约房经营者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并公示营业执照信息。 第十九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应当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房屋与线下实际提供的房屋一致,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住建、消防、公安等部门的建议及时下线不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安全规定的房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未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的,依据有关规定,由各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摸底排查中发现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违规经营的,依据有关规定,将网约房经营者相关信息移送相应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应当对网约房电商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进行抽查,并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适时对网约房经营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发现网约房经营者不按规定登记入住人员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电竞网约房经营者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识、违规接待未成年人的,由文旅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三条 网约房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对入住者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情节严重的,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四条 网约房经营者不落实强制报告制度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 网约房电商平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相关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本部门不具有管辖权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线索。 第二十六条 网约房经营者未经许可提供餐饮服务,或者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网约房出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租不符合要求的房屋用于网约房经营或者不按要求履行出租人监管职责的,依据《住房租赁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约房电商平台、网约房经营者应当加强信息安全防护,不得非法采用、传播、出售、提供、泄露、删改以及非法使用相关信息,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在网约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撤销房源
第三十条 网约房经营过程中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对接网约房电商平台,撤销已发布的相关房源信息。 1.未按照本办法要求办理报备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直接向网络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 2.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未落实公安部门“五必须”规定的; 3.非法聘用外国人的; 4.对境外人员入住网约房,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5.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 6.网约房内被连续查处卖淫、嫖娼、吸毒或者容留吸毒等违法行为的; 7.网约房内发生恶性刑事案件,或发生涉恐、涉恶、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 8.其他有必要撤销房源发布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行政区域内网约房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由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策解读:关于对《白银市白银区网约房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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