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4234234444444444/2026-207789 生成日期: 2026-04-13
文       号: 白政办发〔2026〕5号 关键字: 食品,学校,营养,应,安全
所属机构: 白银区 发布机构: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6-04-1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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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区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精神,扎实推进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310


白银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改善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中小学(以下简称各学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政府主导、区教育局牵头,各部门协同推进,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成立白银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专班,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成员单位由区教育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疾控中心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下设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办公室(简称区营养办),设在区教育局,负责全区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学校负责本单位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

第五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主体为有法人资格的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分校)领导分工负责,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权责一致,职责明确。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区教育局牵头负责全区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伙房)建设,持续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相关行为主体落实责任;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疾控部门开展营养健康教育、膳食指导和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落实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和食品安全教育;统筹指导学校逐步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二)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投入政策,会同教育部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区发改局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费用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四)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鼓励实现可追溯。

(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区卫健局和区疾控中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指导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部门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七)区委宣传部要引导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积极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共同推进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各学校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具体落实,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区级实施细则,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要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并要营养食谱、原料供应、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等方面积极探索、及时总结,为稳步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积累经验。

第八条 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社区、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慈善机构,在区政府统筹下,积极参与推进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章 供餐内容及模式

 

第九条 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第十条 根据我区实际,按照安全、营养、卫生的标准,确定合适的供餐内容。

(一)供餐内容。主要提供蛋类、成品奶、肉制品类、蔬菜、水果、糕点之类的早餐、课间加餐或午餐。

(二)供餐形式。原则上应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暂时无法提供午餐的学校可选择早餐或课间餐。尚未提供完整午餐的学校,应不断改善供餐条件,逐步实现供应完整午餐。

(三)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倡导按需供餐,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采取一日一供,确保食材新鲜、安全、营养。

(四)供餐食谱。由区卫健局牵头,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等标准,结合我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指导学校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当地市场食材供应等情况,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

 

第四章 食堂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营养改善计划坚持安全第一、稳步推进原则,并将安全、卫生作为学校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首要条件,区营养办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有关法规标准,对学校供餐食品卫生安全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不重视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学校,要追究学校校长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供餐基本条件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实行明厨亮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具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清洁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各学校结合实际,不断改善厨具餐具、餐桌餐椅以及清洗消毒、视频监控设备等基本条件,确保餐桌和餐位数量满足学生就座用餐实际需要。

学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措施,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加工区天花板保持干净整洁,无霉斑、无尘土;配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要求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四条 加强食品采购管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结合学校实际,针对营养改善计划所需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招投标、配送等环节,制定和完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食品配送服务要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学校所需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在区统筹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供货商;蔬菜、肉(禽)类等农副产品可实行定点、集中采购,并与供货方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学校要加强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应商的监督,对提供劣质原料、食品的供货商应及时向区营养办上报,及时中止其供货资格,情况严重的要通过司法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 严禁在未招标(指定)的供货商处随意采购食品和原辅材料。

(二)凡进入营养改善计划的食品及原辅料供货商,均必须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学校的米、面、油、酱、醋、盐等食辅材料必须有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SC)。学校专职管理员严把食品质量关,对进入食堂的原材料进行检查和验收,要对采购或配送的食品查验三证(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质量检验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

(三)各学校统一建立食品采购登记台账。食品及原辅材料的采购实行索证(索票)登记制度;所需的蛋类、成品奶、肉制品由企业供给到学校。

(四)严禁采购下列食品及食辅原料:

1.“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

2.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3.超过保质期限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4.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制品、未经卫生检疫部门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食堂炊事员不得兼任管理员,管理员不得兼任采购员。

   第十五条 规范合同管理

(一)对于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如供应商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对于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学校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合同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学校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三)建立供应商评价与退出机制。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履约评价不合格、抽检发现劣质产品的供应商,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合同,并纳入全区禁入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区营养改善计划学校食材采购。

第十六条 加强履约验收

(一)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各学校应结合实际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教育局、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区级财政部门。

(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三)加强采购档案管理。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第十七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各部门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一)各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材采购验收、食品贮存加工、供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每日晨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建立健全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严格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三)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第十八条 加强食品贮存管理

(一)学校食堂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加强温湿度监测,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完好,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二)学校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三)学校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十九条 加强食品加工管理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

(一)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二)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四)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柜(位)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五)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学校食堂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应当在餐后及时清除,并按照环保要求统一回收处理。

第二十条 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学校食堂应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采取设置公益性岗位、劳务派遣等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从业人员

(一)学校应当结合实际,配备责任意识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从业人员,并上报区营养办审核备案。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二)学校应落实食堂从业人员有关培训学时要求,定期组织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鼓励从业人员通过自主培训学习提高营养配餐能力。

(三)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并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酗酒等。

第二十一条 加强食堂供餐管理

学校食堂供餐,应根据成本合理确定饭菜价格,每餐供应的主副食、菜肴价格要明码标价。严格落实学校校长或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同菜同价)制度和留样制度,做好陪餐、供餐记录,严把质量和安全关口,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一)学校食堂一律实行非营利供餐模式,建立出入库、供餐台账,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台账应长期保存。

(二)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等费用应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在学校公用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三)学校食堂供餐应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及其膳食管理委员会的监督。学校食堂按月(或按季度、按学期)将食堂供餐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区营养办,由区营养办报区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若财政支付存在困难,经区营养办审核后,划拨至学校由学校支付。

第二十三条 严禁学校食堂发生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虚报就餐人数。

(二)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供餐食品。

(三)台账登记混乱,凭证签字不全。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来源与筹措

全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平均每生每天按5元提供营养补助,全年每生按200天在校时间供应。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

(一)国家营养计划专项资金要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计入食堂支出。

(三)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所收取的伙食费应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四)严禁将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用于食材采购配送费、食堂运行水电暖费、宣传费、人员培训差旅费等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严禁以现金方式支付供货商货款,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六条 资金监管

(一)建立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项审计制度。教育局要主动联系审计部门每年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重点审计。

(二)指导各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运维工作,指导各学校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供餐情况等信息,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教育部门应加强数据信息审核,对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四)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六章 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

 

第二十七条 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的营养健康监测,开展有针对性的膳食指导和营养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区疾控中心应定期综合分析当地监测数据,形成学生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区卫生健康部门、区教育局和上级疾控中心。将主要监测结果反馈监测学校;学校应向学生家长反馈主要监测结果,督促存在健康风险的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区疾控中心应注重学生营养健康监测结果的运用,加强膳食指导。针对监测发现的问题,指导学校通过食物强化、营养优化等方式,科学合理供餐。

  第三十条 区疾控中心应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健全并落实健康教育制度,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配备专(兼)职健康教育教师,明确课时安排并落实有关学时要求。学校应依托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营养健康主题教育活动。各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师生和家长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第三十一条 各学校要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载体,指导学生有序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清洁打扫等劳动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开设烹饪小课堂,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

第三十二条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和实施效果,让受益学生和家长充分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农村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心;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培养奉献精神。

 

第七章 应急事件处置

 

第三十三条 各学校必须建立和完善校园食品卫生安全突发事件的管理应急机制,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的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做到防患于未然。学校食堂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二)停止供餐,并按照规定向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等部门报告;

  (三)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四)配合区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处理;加强与师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沟通引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各学校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听取食品卫生专业人员的现场指导意见,及时纠正校餐供应中的各种问题,学校要积极开展校园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师生食品安全。

 

第八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结合我区营养改善计划实际特点,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各学校要将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学校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多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经常督查学校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情况,各学校要做好配合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重点

(一)学校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二)学校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四)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五)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六)对供餐企业、原辅料供应者、农产品种植养殖和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七)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施营养改善计划后学生身体素质是否得到明显提升。

(八)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是否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有无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挪用、克扣专项资金现象。

(九)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十)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卫生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十一)学校是否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在食材采购、加工烹饪、分餐就餐等环节杜绝餐饮浪费。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行政监督。各学校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区营养办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营养改善计划覆盖的学校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二)重视舆论监督。教育局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向社会准确、深入宣传营养改善计划,并总结推广正面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及时改进工作,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共同监督和共同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三)发动群众监督。学校应成立家长、学生、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参加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监督小组,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条 监督检查机制

(一)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区营养办要定期对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进行抽检,并形成材料,向全区通报,宣传好的经验与做法,反映普遍性问题,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指导。

(二)建立目标责任考评机制。每年对各学校及个人目标责任、食品质量安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根据考评结果,对未能切实履行责任的,限期纠正,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定期将工作方案、进展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教育、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二)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学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四)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五)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六)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 各学校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困难和问题,由区营养办协调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解决。本级营养办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逐级上报解决。

第四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有关文件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区营养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201283印发的《白银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废止。

 

 

 

 

 白银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3.10(1).pdf

文件解读:白银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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