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3-00001 | 生成日期: | 2023-02-14 |
文 号: | 白政发〔2023〕1号 | 关键字: | 主体,奖,经营,补,项目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银区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3-02-14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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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中央、省、市驻区有关单位: 《白银区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十五届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日
白银区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帮扶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增强帮扶项目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以下简称“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使其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持续稳定增加收入,更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乡振发〔2022〕9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实施意见》(甘农领办发〔2022〕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相关帮扶资金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做到应联尽联、应带尽带;坚持支持经营主体力度与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数量和效果相匹配,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数量越多、效果越好,对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越大;坚持带动效益与提升带动能力相结合,科学合理确定带动方式和受益程度,健全完善“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的长效机制,既带动农户实现增收,又促进经营性帮扶项目持续发展。 第三条 资金来源。使用中央省市区四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上述资金以下统称为“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农户受益。 第四条 联农带农对象。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帮扶项目,重点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进行带动帮扶,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发展。注重发挥农户主体作用,强化依靠辛勤劳动稳定脱贫、增收致富的工作导向,不断激发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五条 项目经营主体包括在区域内注册投资、依法生产经营并建立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联农带农机制的各类项目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农业产业基地(园)、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经营主体、农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等。坚决杜绝“空壳社”、多年生产经营亏损的经营主体使用帮扶资金。 第六条 市场经营主体通过订单生产、托养托管、产品代销、保护价收购、投牛还犊 (投羊还羔等)、技术服务指导、吸纳就业等方式,直接带动农户发展、直接增加农户家庭经营性收入或工资性收入的,才可以使用帮扶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产入股(或租赁)等方式,对经营主体予以扶持。未与农户建立上述联农带农机制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得使用帮扶资金进行扶持。 (一)订单生产。围绕发展“订单农业”,在农牧业生产之前,由农户与项目经营主体订立长期购销合同,双方约定交售产品的品质、数量、时限、收购价格以及项目经营主体承诺的服务内容等事项,农户根据合同组织生产,项目经营主体或中介组织按合同要求收购农畜产品,通过产销有效对接,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市场价+一定比例上浮”等保护价收购,同时以返利的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促进农户与项目经营主体、中介组织互利共赢。 (二)托养托管。对于有生产经营服务需求的农户,鼓励项目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品种技术、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烘干加工和仓储物流等服务,以及订金预付、贷款担保等服务,实行服务费用优惠或免收。引导项目经营主体发挥技术优势、机械化作业优势,通过统一种肥(饲料)、统一植保(防疫)、统一机耕机收、统一管理,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提高劳动生产率;农户发挥种养优势,为项目经营主体提供优质农畜产品。鼓励经营主体为农户种养业购买农业保险,降低种养业风险。支持通过金融和技术协作,密切项目经营主体与农户的联农带农机制。 (三)保护价收购。要认真落实好国家对农畜产品最低保护价及相关收储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通过政府确定最低收购价,项目经营主体负责组织实施,敞开收购。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的问题,保护农户的种养积极性,保证农户从农牧业生产中获得稳定收益。 (四)入股分红。鼓励农户以土地(资金)入股项目经营主体,实行“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分配方式。参与、监督项目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项目经营主体以资金、技术等要素入股合作社,采取按股分红和二次利润返还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到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引导项目经营主体和农户通过双向入股进行联农带农,通过股份合作方式建立农企利益共同体。 (五)务工就业。开展劳务联结,鼓励项目经营主体吸纳长期就业或季节性务工人员,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保障农户工资收入。 (六)土地流转。农户将土地流转给项目经营主体,项目经营主体可通过土地流转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农户成为项目经营主体产业工人,从而获得稳定收入。支持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和返聘务工的方式,同项目经营主体建立紧密的联农带农机制,进一步提高农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密切项目经营主体与农户之间的关系。 (七)投牛还犊 (投羊还羔等)。项目经营主体发挥资金融合、产品销售、技术服务、业务培训、组织管理等方面优势,帮助养殖户统一圈舍标准、供给良种、饲料配方和收购销售,并免费提供防疫、饲养技术、冻精配种等服务。通过提供基础母牛(羊)、收购繁育牛犊(羔羊)和淘汰母牛(羊)的运作模式带动肉牛(羊)产业良性发展,实现农企双赢。 (八)资产收益。使用帮扶资金扶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所形成项目资产的产权归属原则上下沉到村,村集体将形成的资产按审计决算价格入股到经营主体获得收益,以壮大村集体经济收益。村集体经济收益重点用于产业基础设施、乡村公益性岗位、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等,杜绝简单发钱发物。并通过方案、协议等形式予以明确,确保发挥联农带农作用。引导支持农户以资金、土地、房屋、自有设备等资产入股经营主体,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获得收益;鼓励农户通过土地流转、房屋租赁等方式获得租金收益,增加农户财产性收益。 (九)品牌创建。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协会)主体、社会促进”的“甘味”品牌培育体系,大力推进农牧结合、种养循环发展模式,不断擦亮“甘味”品牌绿色底色,筑牢“甘味”品牌发展根基,切实发挥好三级体系建设的优势和上下联动的作用,赋能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商标品牌建设,着力提升共建共享水平。 (十)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当年新增贷款的利息可按一定的比例进行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项目经营主体奖补条件。 (一)项目经营主体联结的对象主要是监测户及脱贫户。其中:脱贫村脱贫户及监测户数量占比不低于联农带农对象总数的50%,非脱贫村脱贫户及监测户数量占比不低于联农带农对象总数的30%。 (二)项目经营主体坚持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原则,以种养殖、精深加工、产销一体化及其他自身特色优势产业与农户建立联农带农机制,以土地流转、劳务用工、收益分红、产销带动、技术指导中的一种或多种类型建立联农带农机制。 (三)项目经营主体通过合作社(联合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产业联合体为纽带联结农户,与农户签订有规范性联农带农合同(协议)。 (四)项目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不亏损,资产负债率控制在合理区间,每年带动一定数量的联农带农对象,确保每户每年平均增收不低于1200元。 (五)项目经营主体对自身产业发展有规划,奖补资金要形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确权到村集体,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年限不低于3年。 第八条 项目经营主体奖补标准。 (一)种植业环节奖补标准。 1.马铃薯。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种植马铃薯面积100亩以上,带动农户15户以上,每亩奖补100元。 2.瓜菜。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种植露地蔬菜(含西瓜等)面积在100亩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每亩奖补300元(免费提供种苗的订单辣椒等不在奖补范围);利用日光温室当年发展蔬菜等设施农业,面积5亩以上(按照设施建筑的正投影面积计算),带动农户10户以上,每亩奖补5000元;利用一般塑料大棚(冷棚)当年发展蔬菜等设施农业,面积10亩以上,带动农户10以上,每亩奖补2000元。 3.苹果。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新栽植苹果面积在20亩以上(每亩标准50株),带动农户10户以上,每亩奖补500元;当年采用密植技术新栽植苹果面积20亩以上(每亩标准110株),带动农户10户以上,每亩奖补1200元。 4.中药材。农业经营主体当年集中连片种植道地中药材面积达到20亩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按生产季每亩奖补400元; 5.小杂粮。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种植小杂粮(含胡麻)等经济作物面积30亩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每亩奖补200元。 6.饲草。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种植饲用玉米、紫花苜蓿等饲草面积30亩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每亩奖补200元。 7.文冠果。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种植文冠果面积在20亩以上(每亩标准50株),带动农户10户以上,每亩奖补500元。 8.核桃。农业经营主体当年种植核桃面积在20亩以上(每亩标准50株),带动农户10户以上,每亩奖补500元。 (二)养殖业环节奖补标准。养殖标准符合行业要求,养殖场防疫措施落实到位,配套设施基本齐全。 1.肉(奶)牛。新建一个2000平方米以上肉(奶)牛标准化养殖场,肉(奶)牛养殖50头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每增加1头,增补资金2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肉羊。新建一个2000平方米以上肉羊标准化养殖场,肉羊养殖200只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每增加1只,增补资金2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生猪。新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能繁母猪养殖50头以上,年出栏量达900头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每增加1头,增补资金5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鸡。新建一个2000平方米以上鸡舍,当年鸡存栏量达到1万只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资金3万元;当年存栏量达到3万只以上,带动农户20户以上,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资金10万元。 5.鱼。当年养殖鱼塘规模10亩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给予创建主体一次性奖补资金5万元,每增加1亩,增补资金2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其他。除肉(奶)牛、肉羊、生猪养殖外,其他当年新建特色标准化养殖场,将依据实际情况,从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 (三)土地流转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土地流转规模不少于100亩、带动不少于5户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2万元奖补,每增加100亩,增加联农带农对象5户,增补1万元。 (四)劳务用工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联农带农对象不少于15人且持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项目经营主体,并已支付联农带农对象劳动报酬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项目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已享受本区域内财政衔接补助资金支持劳务用工奖补政策的项目经营主体不再享受该劳务用工奖补政策。 (五)收益分红奖补。对符合奖补条件、联农带农对象不少于15人、每户每年收益分红不低于1600元、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50万元的项目经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具体奖补标准如下: 1.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每年带动联农带农对象3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60万元;带动5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100万元;带动10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200万元。 2.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每年带动联农带农对象5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10万元;带动1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20万元;带动20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40万元;带动500人及以上的增收奖补100万元。 3.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200万元;每年带动联农带农对象15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3万元;带动3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6万元;带动5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10万元。 4.其他经营主体。除上述龙头企业以外的其他项目经营主体,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50万元,带动联农带农对象15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3万元;带动3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6万元;带动50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10万元。 (六)农产品收购、储藏、加工、销售环节奖补标准。 1.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收购、储藏、销售区内农产品(含玉米青储饲料),除农业经营主体自身种、养农产品外,收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的,落实奖补资金5万元;收购金额每增加100万元,奖补资金增加1万元,单个经营主体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收购区内农产品从事加工生产的,产品销售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户以上,落实奖补资金5万元;产品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5户以上,落实奖补资金10万元;产品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25户以上,落实奖补资金20万元;产品销售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户以上,落实奖补资金30万元。 3.农业经营主体当年收购黄储干玉米、小麦秸秆作为饲料50亩以上的,每亩奖补50元,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七)农业龙头引培环节奖补标准。 1.支持区内农业经营主体争创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带动农户10户以上,对当年创建并认定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合作社每家一次性给予奖补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当年创建并认定为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合作社每家一次性给予奖补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当年创建并认定为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龙头企业、合作社每家一次性给予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 2.对当年创建并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涉农企业每家一次性奖补5万元,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涉农企业每家一次性奖补10万元。 3.参与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的“园主”企业奖补30万元。 (八)品牌创建环节奖补标准。 1.创建1个“中国驰名商标”奖补10万元;创建1个“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补5万元,创建1个“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奖补5万元,获得1个“农业部地理标志认证产品”奖补5万元。 2.获得1个“全国农产品展会金奖”奖补3万元,获得1个“农业部绿色及有机认证农产品”奖补3万元。 3.创建1个“甘味”企业品牌奖补2万元。 4.支持主体参加各类展销活动,省内参加1次奖补5000元,省外参加1次奖补1万元。对当年参加各类农产品展会并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的产品企业分别奖补2万元、3万元。 5.支持主体参与美食和优质农产品市级评选,对获奖主体分别给予奖补2万元、1万元。 (九)创建产业园奖补。 创建主体成功申报省级产业园,一次性奖补300万元,成功申报为国家级产业园,一次性奖补500万元。产业园可同时享受产业园创建一次性奖补和种养殖奖补,但不享受加工转化环节和销售流通环节奖补;经与其他相关部门对接,创建主体三年内已享受中央省市区项目资金的不再享受基地建设、加工转化、销售流通环节一次性奖补政策。 (十)贷款贴息奖补。 对经营主体当年新增贷款20万元以上的,带动农户10户及以上,按贷款利息总额的50%进行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50万元。享受国家贷款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奖补政策。 (十一)其他。 同一农业经营主体在符合奖补条件和标准的情况下,按照最高奖补金额类别执行,不可叠加享受奖补。 第九条 资产入股 使用帮扶资金扶持经营主体实施资产入股项目,要形成固化资产,资产确权到村集体。村集体以资产审计决算价格入股到经营主体获取资产收益,壮大村集体经济。具体入股分红比例由村委会通过民主议事的方式,结合联农带农数量和效果确定。原则上年分红比例不低于入股资产价值的3%,分红开始时间从帮扶项目工程竣工,帮扶资产移交发挥效益开始算起,且分红期限不低于3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申报主体出现欠拨农民工工资,或因违法违规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被行政处罚、行业通报的情形,当年及影响期内不享受奖补政策扶持。 (四)其他不符合政策的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经营主体奖补程序 (一)申请推荐。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应向生产经营地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经村委会核实后,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推荐,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同时,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营业执照、财务报表等; 2.产业基地产前、产中、产后的照片; 3.受奖补的农产品加工营销经营主体,需提供供货清单、财务报表、税务发票及银行流水,奖补资金超过5万元以上的,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定销售收入审计报告。 4.农业经营主体吸纳农户务工的,提供劳动合同及连续6个月务工的农户花名册和对应的工资发放银行流水。奖补分红的,属于龙头企业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授予的龙头企业资格认定材料扫描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上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包括销售收入、资产负债、企业效益等财务情况;收益分红发放的农户花名册和对应的银行流水,方案或合同(协议)中需明确联农带农机制类型、联结对象人数、每年帮助农户增收的预计金额或分红比例;与农户签订农产品销售协议的,必须按协议约定收购农产品,提供有关收购票据和银行流水等支付凭证;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的,提供与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及通过技术服务增产增效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土地流转带动农户的,需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有规范的流转合同、花名册及流转费支付凭证。新型经营主体吸纳村集体经济资金的,需提供协议书、分红凭证。 5、其他辅助证明材料(视审核情况需要另行通知)。 (二)审定 1.初审复核。区级项目主管部门对照奖补办法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并确定复核名单。初审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乡村振兴局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及专家开展复核,对复核名单100%开展实地核查,确定拟奖补对象名单。 2. 公示及备案。对拟奖补对象名单在区级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将拟奖补对象名单呈请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送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备案。 (三)乡(镇)级验收。 乡镇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包村干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乡镇畜牧兽医站、驻村工作队、村干部等负责人任成员的奖补项目验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实规模,评估效益和带动效应。验收必须按本方案及相关规定据实进行逐项验收并填写验收表。验收完成后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符合奖补标准对象的相关资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抽查验收。 (四)区级验收。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区金融办负责制定本行业具体验收方案,组织相关单位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30%的比例抽验,完成验收后,确定奖补额度。 (五)资金兑付。对经验收无异议的奖补对象,由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人社局、区金融办负责按照资金审核要求,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受奖补的对象账户,并建立奖补台账。 第十二条 对已经实施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要加强监督检查,科学评估联农带农方式和效果。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要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经营性帮扶项目要及时处置;对管理使用帮扶资金效果不佳、未兑现入股资金分红、审计发现问题较多的经营主体,原则上不再安排帮扶项目。对到户产业入股资金要督促经营主体按协议约定兑现分红。协议到期后,鼓励引导续签三方协议,稳定联农带农机制。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若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继续兑现分红时,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脱贫户的收益权或股份。 第十三条 规范订单农牧业合同示范文本。强化合同约束,推动合同签订,制定和推行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格式、内容和签订程序,增强合同各方法律意识和契约意识,加强合同履约监督。强化纠纷协调,区乡村振兴局要定期召开协调会,及时掌握并帮助协调解决联农带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部门要针对我区农牧业生产资金季节性需求较大的特点,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改革完善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和考核办法,降低准入门槛,试行特事特办、快审快批,逐步加大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力度。金融机构加大对与农民联农带农紧密、成效明显的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力度,放宽贷款条件,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五条 完善管理服务。区、乡镇要建立奖补项目管理服务制度,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组织农林等部门科技人员到项目点进行技术指导,帮助解决疾病防控、生产发展等关键难题,推动项目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加强奖补项目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鼓励和引导经营主体与奖补对象签订订单、产品包销合同,解决销路问题。 第十六条 严格资金使用。区财政局、区乡村振兴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要加强产业奖补资金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使用产业奖补资金,确保农业产业发展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第十七条 强化资金监管。申请对象必须保证申请建设内容的真实性,如有虚报冒领,骗取奖补资金的现象,将追回奖补资金,取消奖补资格,今后该经营主体及法人不在享受扶持项目和给予银行贷款、政策性保险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严肃财经纪律。从事审核、验收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优亲厚友、徇私舞弊、截留挪用、套取贪污奖补资金,违反有关规定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强化督查。要将建立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工作列入重点督查内容,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建立通报制度,促进工作开展。要认真总结本乡镇现有的龙头企业和农民联农带农的好经验好做法,认真提炼典型经验和工作亮点,积极推广适宜性强、多方受益的紧密联农带农模式,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加强台账档案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建立帮扶项目联农带农工作台账。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按奖补项目台账清单要求,分类归档形成管理台账,台账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奖补项目计划申报汇总表、奖补对象申请验收的相关材料、奖补项目验收汇总表、公告公示材料以及清晰能辨认的各级公告公示远近照片各一张、资金拨付材料、银行凭证、银行流水明细等全过程的纸质和电子材料。所有台账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均需送一套给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存档备案,形成区、乡、村三级台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将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机制情况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考核、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内容,设置具体考核指标,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 本细则由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白银区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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