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4234234444444444/2024-00022 | 生成日期: | 2024-04-12 |
文 号: | 白政办发〔2024〕23号 | 关键字: | 充电,设施,建设,基础设施,相关 |
所属机构: | 白银区 | 发布机构: |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 |
信息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04-12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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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统一布局规划建设和运营白银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以下简称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优化供给结构,规范全区范围内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使用新能源电动车辆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甘肃省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落实措施》(甘发改就业〔2023〕5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白银区实际,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重点区域建设 (一)积极推进居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既有居住区加快推进固定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布局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压实新建居住区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充电基础设施配建要求,确保固定车位按规定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鼓励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老旧小区基础类设施改造范围,并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建设。 (二)大力推动公共区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内部停车场加快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应当配建公共快充和换电设施,积极推进建设加油(气)、充换电等业务一体的综合供能服务站。结合城市公交、出租、道路客运、物流等专用车辆充电需求,加快在停车场站等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加快旅游景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在满足消防、安全、市容环境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加快社会公共区域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严格执行配置比例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严格落实好居民区、工作场所、公共停车场等配置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在建设工程备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的比例要求。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原则上,相关场景的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比例如下: (一)居住区停车场所。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安装条件(以下简称预留安装条件)。鼓励既有居民区的专用固定停车位按需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公共停车位按照一定比例改造安装充电基础设施。 (二)单位内部停车场所。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以上标准开展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三)专用停车场站。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警务等专用停车站场按需建设配备充电设施。 (四)公共停车场所。鼓励既有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充电设施。 (五)新建的商业服务业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照不低于10%比例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六)具备条件的加油(气)站,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量10%的比例逐步改造安装、建设配备充换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 三、充电设施建设管理 (一)个人自有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车位或经车位产权人同意,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的,居民个人经物业服务单位或产权单位书面同意(安装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前提下),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登记并填写《居民个人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后(期间: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车位产权信息等进行核实),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需委托具备资质企业安全施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安装全过程监管。 (二)单位既有停车位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既有车位上安装专用(非经营)充电设施的,需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报备登记(安装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前提下),登记后(期间: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进行核实)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需委托具备资质企业安全施工,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安装全过程监管。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个体经营单位等在既有车位上安装专用(非经营)充电设施的,经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安装条件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标准的前提下),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报备登记后(期间: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等进行核实),可直接向供电部门申请报装,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需委托具备资质企业安全施工,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安装全过程监管。 (三)单位既有停车位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在既有车位上安装经营性公共充电设施的(如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停车位产权单位书面同意后,到充电设施建设地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登记审查并填写《白银区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登记审查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区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执法、应急(消防)部门共同开展联合审查,审查合格的在《白银区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登记审查表》签章确认。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携带《白银区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登记审查表》和相关报装资料到供电部门办理用电报装。建设安装完毕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住建、城管执法、应急(消防)等部门共同验收。 联合审查时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1.停车场(停车位)产权单位资质证明、停车场(停车位)产权证明;2.运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含有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运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等);4.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5.关于充电设施的详细建设计划或方案;6.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在充电设施建成投入运营后,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备案:1.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2.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3.因运营企业的过失,导致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区发改部门汇总上报个人自有停车位充电设施、单位既有停车位专用充电设施、单位既有停车位公共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登记、报备数据。 (五)新建(或改扩建)独立占地的其他专用、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应依照发改部门社会投资备案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社会投资备案,并按发改、住建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做好安全文明施工及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六)城市新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时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的充电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七)涉及道路开挖的充电设施电力管线规划及建设,应尽量统筹周边道路建设规划同步实施,并在市政工程管理处办理占用挖掘道路许可。 (八)充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满足充电设备、接口、系统、消防和防雷安全等国家、地方相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停车位及其充电设施建设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消防设施使用、道路交通安全、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充电设施安装基层除顶棚可用难燃材料外,其他应为不燃构件或材料。充电设施应在同一防火分区内集中布置。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充电设施宜布置在地下首层。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500平方米,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面积可增加1倍。建筑内地下或半地下停车场(库)配建充电设施,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消防设施。 四、充电设施运营管理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投入运营和使用的充电设施相关系统数据,对接接入区级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区级平台)。居民个人自用、单位专用充电设施相关信息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在区级平台进行登记。 (二)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充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1.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负有运营安全管理责任,应按照相关规定配置人力、软硬件等资源,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制度和专业化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做好日常监管和运营维护。 2.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所有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具备日常安全管理条件或能力的,应委托充电设施企业或物业服务人代为维护管理,并签署相应委托协议。 3.充电设施使用、运营期间,若所有人或运营主体发生变更或有改扩建等情形的,应将更新情况及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变更登记。充电设施终止运营和使用的,充电设施所有人或运营主体应在30日内向供电企业办理销户手续,及时拆除设施设备,并将拆除信息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登记。 五、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协同,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指导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管理。 (二)市自然资源局白银分局负责协调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新建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场所的用地保障。 (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营业执照,负责对未明码标价、未周期检定计量器具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监督查处。 (四)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协调全区交通场站按要求配建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具体范围包括公交场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负责协调监督交通场站落实本单位充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五)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加强对公共区域充电车位“占位问题”的监督管理。 (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新建住宅、建筑物、商业办公楼宇和老旧小区改造、三供一业改造等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规划、配建比例和预留达标条件的监督落实;负责督促协调房保中心做好物业服务小区内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规划、配建等相关工作;负责督促协调加气站点做好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的配建工作,负责协调监督加气站点落实本单位充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督促协调中央、省属在银单位和白银高新区管委会、白银西区管委会做好所属企业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的配建工作,并督促协调相关单位落实所属企业充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八)区商务局负责督促协调加油站点做好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的配建工作,负责协调监督加油站点落实充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九)区机关事务局负责督促协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内部停车场配建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工作,负责协调监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机构落实本单位充电设施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监督管理。 (十)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综合监督指导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区消防救援大队、铜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相关行业部门做好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开展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火灾的灭火救援,并依法组织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相关单位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相关资金,统筹区级有关资金加大支持。 (十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事务和问题(含投诉处理)。 (十三)白银供电公司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绿色通道;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报装过程管控。
附件:1.居民个人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安装使用承诺书.doc 2.白银区新能源电动车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登记审查表》.xls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9日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新能源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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