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五)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地方志 | 日期:2024-04-30 10:50 | 阅读:
第十四条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辑,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参与审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
第十五条 各级编纂单位在地方志出版后3个月内向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 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各种资料,应当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移交本级档案馆、方志馆保存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售、出让和转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