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四)

来源:白银区人民政府 | 作者:白银区地方志 | 日期:2024-03-29 09:22 | 阅读: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志书实行评议和初审、复审、终审制度。对地方志书进行审定,应当吸收有关保密、档案、历史、法律、民族、社会、经济、军事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一)地方志书在进入审定程序之前,应当召开有关领导、专家和相关人士参加的志稿评议会进行评议。未经评议的志稿不得提交审定。

(二)省志各卷由承担编纂单位组织初审,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复审,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三)市州志由市州地方志编纂委员会组织初审,市州政府复审,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四)县市区志由县市区志编纂委员会初审,县市区政府复审,市州志编纂委员会终审通过后出版。

第十三条 审查地方志书,除重点审查地方志的内容是否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外,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下列业务标准:

(一)志书体例:正确运用志书体式体裁,符合科学分类和社会分工实际,做到结构合理、逻辑清晰、分类准确,归属得当。

(二)资料内容:全面系统、取舍得当,准确翔实,纵不断主线,横不缺主项,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

色和行业特色。

(三)行文规范:地方志运用语体文记述,表述准确、文笔流畅,语言文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志书可以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同时出版。地方志书翻译成外文出版时,需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