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711号)相关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特编制本《指南》。
白银区民政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主动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公开。
一、主动公开
(1)主要职责、领导分工;
(2)政策法规;
(3)规划计划;
(4)人事信息;
(5)应急信息;
(6)财政预决算;
(7)文件资料;
(8)政策解读;
(9)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信息、行政处罚、“双随机”抽查等重点领域信息。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方式
区民政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白银区人民政府”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二)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区民政局名义发布以及区民政局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区民政局申请领取。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1.书面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区民政局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
2.口头提出申请。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3.提出申请的要求。
(1)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
(2)申请人同时提出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
(3)申请人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4)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二)申请的受理
1.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白银区民政局办公室。
(2)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区政府5号统办楼2楼219室。
(4)联系电话:0943—8231815(传真)。
(5)邮政编码:730900
2.受理的原则。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接受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白银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三)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分类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白银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中的要求,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四)申请的收费标准。区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