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机构
1.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白银区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大厅22号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白银区应急管理局22号窗口办公地址:南环路3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8318368
邮政编码:730900
白银区应急管理局机关综合办公室;办公地址:天津路1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8249595;
传真号码:0943—8259595;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人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