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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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白银区应急管理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正科级单位。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区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编制全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

 (三)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全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应急信息传输、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全区应对重大灾害指挥协调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银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按规定对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履行双重管理职责,监督管理区级矿山和危化企业救援队伍建设,指导区级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负责消防工作,指导全区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负责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工作。

 (十二)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协助省、市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十三)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四)开展应急管理区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的跨区域救援工作。

 (十五)拟订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加强、优化、统筹全区应急管理方面的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全区应急能力体系,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二、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

联系电话:0943-8249595

单位负责人:王川

上班时间:8:30-12:00  14:30-18:00(节假日除外)

白银区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受理机构

1.区应急管理局信息公开受理机构:白银区应急管理局政务服务中心大厅22号窗口或本机关办公室。

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白银区应急管理局22号窗口办公地址:南环路3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8318368

邮政编码:730900

白银区应急管理局机关综合办公室;办公地址:天津路1号;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8249595

传真号码:0943—8259595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书面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申请处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将报主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人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4.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