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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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区住建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区住建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规章和制度。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政策问题建议。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职责。负责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负责落实全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售配租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区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计划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全区公共租赁住房。 

(三)指导全区城市建设工作。指导城市供热、燃气、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垃圾与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工作,推进城镇减排。负责供热、燃气运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指导。负责全区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城镇危房的认定,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市政、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方面的行政审批管理职责。

(四)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传统村落保护、特色小镇建设、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

(五)承担建设工程管理职责。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施)工行政审批管理职责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工作。负责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全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棚户区改造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年度建设任务申报,督促相关单位组织实施。负责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的审核工作。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实施主体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办理手续、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和回迁安置等工作。

(七)承担白银城区物业管理职责。负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归集和使用监管工作。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培训业委会委员。监督管理物业企业招标投标、承接查验、交接退出等工作。协调和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组织建设行业职工培训、专项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白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通讯地址:白银区水川路71号
  邮政编码:730900
  办公电话:0943—8222662
  负责人姓名:张生明
      上班时间:8:30—12:00     14:30—18:00

区住建局依申请公开指南

(一)受理机构
   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部门:白银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白银市白银区水川路7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

联系电话:0943-8222662;

传真号码:0943-8259580;

电子邮件:3346608106@qq.com

邮政编码:730900。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住建局信息,应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 http://by.baiyin.gov.cn)上下载。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我局办公室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写申请书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关的申请事宜。

3.审查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6.收费标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