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

温馨提示:

白银市政府及所辖三县两区网站依申请公开个人在线申请依托甘肃省政务服务网实行统一身份认证。申请人首次注册成功后,可办理在线申请。注册账号永久有效。 确定

机关简介

白银西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区委、区政府派出机构,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行政性质,正县级建制,统一管理白银西区经济开发区、白银银西产业园。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对开发区管理工作的方针和部署要求,研究开发区重大经济发展问题,制定开发区建设、管理等制度。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赋权,履行开发区部分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职能。

3、负责开发区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宣传、统战、群团、平安建设、信访维稳等工作。

4、负责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园区经济发展、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新型智慧型产业园区建设,促进产城融合。

5、负责土地开发、整理、争取相关政策、扶持资金。

6、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服务管理维护;管理、使用开发区发展资金。

7、负责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工作;根据赋权,履行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行政管理职能。

8、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落实和协调服务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根据赋权,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能。

9、负责编制、执行开发区财政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内部审计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工作。

10、负责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根据赋权,负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相关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11、负责开发区科技、信息统计、现代化智能管理等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对开发区社会事务进行管理。

12、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单位地址:白银市白银区纺织路街道银馨社区银馨路9号楼

联系电话:0943-8251261

单位负责人:潘虎

上班时间:8:30-12:00  14:30-18:00

白银西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获取管委会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可以向相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1、白银西区管委会公室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白银西区管委会公开办公室,办公室地址为白银区政府机关综合办公楼8楼824室,办公时间为8:30-11:40,14:30 -17:4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43-8223900       传真号码:0943-8223900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天津路1号   邮政编码:730900。

 2、管委会其他部门的受理机构为本部门办公室,具体联系方式见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白银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白银区门户网站下载。个人提出申请时,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提高办事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⑴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⑵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⑶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白银区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进行在线申请,或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受理机构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事宜。

3、审查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范围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最多延长20个工作日,同时告知申请人。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5、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