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本机关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编制《白银区公园路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建议需要获得本街道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详细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街道办事处领导的个人简介、工作职责和非涉密的重要活动和讲话;
2.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街道办事处工作安排部署及相关政策解读情况;
4.非涉密的街道办事处全体会议内容;
5.街道办事处人事信息;
6.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民生信息;
7.财政预决算;
8.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公开招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9.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医疗保障、产品质量的检查情况;
10.劳动保障、就业、低保、医疗、文化旅游情况;
11.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12.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1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微信公众号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予以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以公园路街道名义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园路街道将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区档案局、图书馆查阅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公园路街道信息公开受理机构为白银市白银区公园路街道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政务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通信地址:白银市白银区王岘东路203号
联系电话:0943—8222847
邮政编码:7309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根据《条例》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白银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受理机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
1.书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形式提交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白银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提交申请,也可以下载并填写电子版的《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当面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所需该政府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政府信息内容的提示;申请人有多项政府信息需求的,应当分别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当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三)申请的受理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机构自接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后应即时登记,并做出相应处理。
(四)申请的答复
1.答复的期限。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2.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情况分别作出下列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受理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五)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